家规
子事父母,妇事舅姑,当极孝敬,毋得稍有忤逆。事继母、继姑与事亲母、亲姑同。
卑幼当服事尊长,不可触犯。
子弟当严加约束,不可轻佻傲慢,致无礼貌而失体统。又当授以执业,不可使之。
游惰
延师就校,不可姑息,误失子弟光阴。又姑息妇人特甚,为夫者宜开导之。
夫妇为人伦之首,不可停妻再娶及无故出妻嫁妻。
前妻有子,可不续娶,即谓子女无人抚养不得已而复娶,亦当加严检察恐后妻悍妒凌虐子女,不能安全。倘其夫不加检察,亲属不得坐视。
娶童年媳妇,当如子女一般,不可无故凌辱,倘其姑酷翁不禁止,亲属当申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