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姓受氏,必溯其源。同治年间,曾与远,通二房合修谱首一卷,始墨庄式公。代远年湮,疑以传疑。景城纪氏族谱,不溯姓源,系述不博,称慎也。今仍始富道公,比物此志也。
二、改适之妇,例不与夫并书,间有再醮之后,仍归前夫之子养葬者,旧谱不拘此例。夫庶氏之母,不哭于孔氏之庙,母出与庙绝,经义也。无子者,摈而不书,绝之也。有子者,降格书之,曲体乎,凯风孝子抱无言之恫也。
三、抚养之子,例不得为后,莒人灭郐,特书示戒,春秋义也。然犹附之谱末者,以义不掩恩,或取诸襁褓,或收育于孤稚流离之日,为所抚养者,或不自知其系姓,或感怀眷恋,义不忍去,故缀之于后也,穷于例之例也。
四、入谱之岁,古无正文。以二十一岁为成丁,据北史隋本纪也。以十六岁为成丁,据晋书范宁传也。此次增修族谱,凡未成丁者,仍皆书之志备也。庾会终于十九,阮牖卒未弱冠,二氏之谱载焉,古法也。
五、流寓忘归,例不得书。吾族侨居他方者,必志其地,重出乡也。迨久而忘归,则不复登于谱,重失业也。
六、逃入二氏,例不得书。民生有三,事之如一。业已身入空门,孤君亲之恩,失似续之,正义绝也。
七、艺文一门,纯驳互见,今悉仍其旧登之,礼无追改也。一家之书,各从所好焉,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