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诗(1699年—1776年),字二南,号蚁园、诸生,山东海丰(无棣)东南关人,官至江西巡抚、吏部侍郎加尚书衔,位极一品,诰授荣禄大夫,谥恭定、谕祭葬。
“雍正二年,世宗命京官主事以上、外官知县以上,举品行才猷备任使,即亲戚子弟不必引避。时绍诗世父象宽官湖北黄梅知县,遂以绍诗应诏,引见,分刑部学习。”(《清史稿》)吴绍诗在刑部浙江司学习三年后,“以办事明练”留部继任,办理湖广司事,并“以执法明允,受上知遇”。(《无棣县志》)在刑部,为人谨慎机敏的吴绍诗对自己提出了严格要求,“刑名动关民命,事无大小,必悉心讲求,有所见必商之同官,先进折衷既定而后呈堂。”吴绍诗在刑部期间,专心致志地学习、钻研法律,逐渐成为一名熟知法律条文、通晓量刑断案的法律专家,并精通刑名之学,特善奏议,许多重案和紧要章奏皆出自他之手。他在刑部累计任职近30年,先后任过刑部主事、郎中、侍郎、尚书等职。
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朝廷开律例馆,纂修雍正三年以后定律,吴绍诗以“稍谙例令”充任《大清律例》纂修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大清律例》四十卷,是我国传统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该法典中均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也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直至宣统二年(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颁行,该法典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予以废止,在香港则废于1972年。
在修订《大清律例》过程中,吴绍诗首创《大清律例名例》两卷,为《大清律例》奠定了基本框架。《名例》为法例全书之纲领,讲读律令之门经,讲述律例之渊源、出处,若稍有歧误即全旨皆失。吴绍诗博览历代律例书籍,对各种注释、说明、目录专心研读,并整理得条理清晰、语言严谨,一年多的时间才修著完成。因首创《大清律例名例》,功绩显明,吴绍诗被擢为刑部郎中,随即外任甘肃巩昌知府,继任陕西、贵州督粮道,云南、甘肃按察使,甘肃布政使,以及刑部侍郎、江西巡抚、刑部尚书、礼部尚书、吏部侍郎加尚书衔等职。
吴绍诗为官忠君爱民,多有创举,特别是因在法律方面的造诣和杰出的法学才华受到乾隆帝的赏识而成为其肱股大臣。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秋,吴绍诗病逝于海丰,终年78岁。乾隆帝钦敕碑文,并于吴绍诗忌日命山东分守济东泰武通省驿传道李燕论祭奉其灵,赏赐祭品羊五只、酒席十桌、烧纸二万八千张,题赠“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