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文献

   今有学者因齐桓公时期的齐国没有“田邑”之地而否定“田”的存在,这是值得商榷和深入研究的。其实,齐桓公赐予陈完的本来就是“田”而非“邑”。“田”与“邑”是两种形态迥异的赏赐实体,早在金文中即有颇多赐“田”记载,例如在《左传》、《公羊传》等古籍中,赐“田”、 赐“邑”的记载更是比比皆是,但都是分别予以记载的。
    田氏家族传至田完之第八世孙田和,出任齐国相国,他大权在握,在周安王姬骄十一年(齐康公十三年,田齐和子十三年,公元前391年)将腐朽没落的齐康公放逐到海边去捉螃蟹吃,田和自立为君,于是,姜姓齐国成了田氏齐国。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田代姜齐”事件。
    近有学者袁林在《“田”与“邑”比较研究》一文中说:西周及春秋时期的“田”仅仅是剥削者从被剥削者那里获取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一种凭借,对其耕地既不关心,也不干预。
    实际上,“田”在两周时期既是度量土地面积的一种单位,也是有形物质财产的代称。如在典籍《管子·乘马》中就有记载:“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日本学者猪饲彦博注:“制,十亩;田,五十亩。”学者唐兰在注解金文中“田几田”之铭时说:“上一‘田’字是名词,指农田;下一‘田’字,是田亩的量词。”在典籍《考工记·匠人》中记载:“田首倍之。田,一夫之所佃百亩,方百步地。”在典籍《国语·鲁语》中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田,一井也。”作为量词的“田”,即一夫所能耕之土地。
    而“邑”的度量标准是户,比“田”要大得多。如在典籍《国语·齐语》中记载有“管仲制鄙三十家为邑。”按一邑三十家,每家两夫,每夫受田一百亩计算,一邑至少应占耕地六十田,即六千亩以上。当然,两周时期的“亩”与今之“亩”在面积上有所不同,关键区别在于丈量的量纲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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