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中有买奴仆者,其仆人仍从本姓,不准从家主之姓,恐世远年湮有乱宗支也。
谱中行略只书行、讳、字、号、爵位、科名、生、配、子女,即有卓行亦俟身后公论立传,至宦游外省如有实政应随时随事录载,恐族人不知,日久无闻也。
支派光字后用荣字,荣字后用崇、德、克、昌等字。
仕宦及有功名者如遇妇死娶再醮之妇,遵例不准穿公服,尤不准请封,即生子有显贵亦不得违例,请封违者鸣官究治。
妇死其夫娶再醮之妇,再醮之妇人敢于谋虐前妇子女者鸣族逐出。
妇人夫死而忘恩违义者,既适他人,终身不许来往。
纳妾生子,如子显贵授有诰封者,身没后其木主准入祠供奉,若无仍照宗规不准入祠,违者送究。
人子无后大不孝也,若无后而乞养异姓子女为后者尤为罪大恶极之人也。凡我族内子孙,有乏嗣者暗养异姓子为子,是乱祖宗父母之骨肉,斩祖宗父母之禋祀,祖宗父母必灭抱异姓子者之身家,天地神明必夺抱异姓子者魂魄,此大不孝而又极不孝之罪人,人神忿怒。昔鄫养外孙莒公子为后,春秋书莒人灭鄫、绝父祖之血食,正此之意也。现查有乞养异姓子者,于谱中大彰篡宗之罪,直书某人乞养异姓子某,注明不准从于姓,将异姓子遵例逐去,如敢抗违,呈官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