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凡旧谱中所记,原字句均不作改动,体例照抄,遵重历史,保持其原谱面貌。

二、旧谱所录内容与条款过于简单,原入谱人丁均未记录其生卒年月日。由于年代久远,时过境迁,现已无法查考。本次新续修家谱录入人丁均填写清楚本人详细的出生年、月、日及时辰,对旧谱中已故人丁(后人若知其详情者)也补录其生卒年、月、日及时辰。以便后人查考。

三、新修家谱扩展了宗亲范围,将家族女性成员上谱,确立了族女在家谱中的名分和地位。未出嫁女人与男性一样编行第、排序号。凡已出嫁女性,载入昭穆,注明出嫁何地何人。

四、新编修家谱的入谱标准在控制血缘与顾念亲情方面较旧谱宽泛,更具有包容性。新家谱重视血缘关系的目的既有对祖先的尊崇,又要沟通现实族人之间的感情,突出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提倡树立新的现代宗族伦理观念。无论是过继、抚养异姓子女,还是子随母嫁携来同居以及赘婿改姓,只要尽赡养义务并为我族人养老送终者,皆准予上谱。但要注明其为义子等字样。

五、凡原本为同宗同族者,不论曾经因何原因而一直未能上谱,现自愿认祖归宗的,应摈弃前嫌,既往不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追根溯源,予以归六、凡非《婚姻法》所明令 禁止,且又无悖现代伦理的同族结婚,应准予上谱。

七、对于极个别违背法律,有悖伦理,伤风败俗,三代直系近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结婚(或同居)的乱伦者,以及忤逆不孝,拒不赡养父母的逆子,应予以削名出族,以儆效尤。

八、凡谱内生、卒、记事年份采用公元纪年(以农历记),但旧谱所用朝代年号不变,不再更正。

九、凡谱名与现用名不符者,应在谱名后加括号或小字记入曾用名,以利查考。

十、本谱统一使用简体字,竖写,从右向左排列。

十一、对于本次续修捐款者,列名表彰,并以碑铭记载,谱中亦详记。宗入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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