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11同治辛未年(1871年)重修《天水堂趙氏合修族譜》,《凡例》二十則如下:
一、譜格遵歐、蘇兩家,先歐後蘇、但歐譜圖式上下 列五派,以一派至五派,次從五派至九派,
又從九派至十三派,由此遞推,可至百世等。而 上之,可溯高曾祖考,順而下之,可知子孫
曾元。蘇譜以五派橫推,服盡則止,又另起,由 親及疏,由近而遠。體勢雖異,而枝杆則同,
兩說合參,總歸一致。
二、譜法先圖後紀。先圖者,自本而杆,自杆而枝, 自枝而葉。條分縷貫,可據而推也。後紀者,本 其所自出,而行派子號,生歿葬向,可考而得也。總之,先有盧墓,而後有子孫,有子孫,
而後有世系也。至圖內,凡有後者,俱吊真絲,無後者,不垂絲。有後無後之別,自分明也。
三、吾族,自德修公落葉,而後洪派以下,即分三大支。嗣公下壬萬公一支,遷居長邑井頭,即
今率塘等處。澄公下壬植公一支,遷居瀏北泉水等處。澄公下壬泰公一支,世居祖地柏嘉山
等處。先世人丁稀少,譜內至單派止,並未分敘,至必派始列其房。望派分大支,單派分小房,又文派分小支。其善派以下尚未便分。故直敘到底,由長及仲,五派一敘,層次脈絡,
展卷了然也 。
四、族譜之修紀,歿別存亡,亦以明壽,舊譜並未詳明。茲譜內年齡並錄。而歷朝國號亦因之。
凡歿年至六十以上者,書壽幾十,自弱冠至五十九歲者,概書年幾何,間有生歿未至者,不
敢妄擬,惟已上十六歲者,只提頭全紀、不書年末,十六歲以下者,只於母下注明其子殤,
不提頭全紀。蓋殤子無服,不得同書。
五、族譜未修,卜居星散,致取名犯祖諱、伯叔父諱。及一派之同名、同字者多,其應改者,改
幼不改長,改生不改歿,改字不改音,如無同音者,或偏旁加減,或者音字俱改。合族名諱
甚多,不能全避,即所改,不過一脈以來,與五服之內,有同名者改正。以後命名者,斷宜
詳察,切不可犯慎之。
六、壬植公支下曆居瀏北泉水,先原未合六、七傳,後遂各列其派,故子派以下系伯、叔、應、
忠、義、禮、德、高、成、良、賢、仁、啓、祖、邦、宏、文、光、世、永等派。今屆合譜,
必合祖派。故將伯派易若,叔派易卿,以下仿此。其原派諱均存原名。俾知某派某祖名目,
但良派彼此均合、不存原名。至善派,惟歿者存其原名,而生者即照派取人,派以下概屬當
時之人,均不存原名,閱譜者。當體該房存原名之由耳。
七、書某人名上注,者人幾子,明所自也。下注生子幾人,志所生也。承繼者上注某人嗣子,承
其祧也。至所生之子女,或嫡出、繼出、庶出,俱于所生母紀後注名,不惟名分昭然,亦即
各詳其自出之意。
八、出繼爲人後者,即永承所繼,垂絲圖中、於生父系下,或第幾子,只書派字,諱字空之,下
注過繼某承嗣於嗣。父系下不吊直絲,只書派諱,上注繼某幾子。于生母紀後,注第幾子出
繼某。嗣父紀後,注第幾子承嗣。蓋承繼原爲某人宗紀計,非嗣母出,應于嗣父下列名,則
出繼入繼,一見了然。
九、元配,書配某氏,明嫡體也。元配故,而續娶者,書繼娶,別正繼也。元配存而再娶者,書
側室,辨嫡庶也,已訂婚而未娶者,書聘,重婚禮也。故生日娶,死日配,言終其配也。雖
正妻無子早歿,亦不可偏略故遺,蓋以正繼之名分不同,嫡庶之服制亦異,不得以有子即爲
全書。無子者遂略之耳。
十、書配,必注某人女,明所出也。女嫁,必注適某人,有所歸也。間有缺而未注者,或因原稿
未詳,或因年遠莫悉,不敢妄載。有子而未祥其配氏者,良由世遠年滅,輯譜者僅得之。父
老傳述,謂某有子,忘其妻爲某氏,今亦缺其姓氏,亦不敢意擬填載,認愚後人。
十一、女之已嫁者,書適,未嫁者,書字,未訂婚者,書未字,分別注載。從一而終,女之幸
也,或有不得已而改適者,若只敘原適之人,則後所生子女及歿葬又在他姓,不終無所歸乎。
茲無論原適何人,可否生育,只就女之終身誰家,歿葬何處,注明適某,庶女有定歸,而後
所生子女,亦有所自出也。
十二、婦人間,有夫死而再醮者,亦有夫存而被出者,是皆萬不得已而,然之事總之,下堂之
婦,義與廟絕,歿後不得入主,何以譜爲,但或入門生有子女,若不存之,則子女系誰出?
今且全其姓氏,亦見母以子留之意。本名上削去配字,言未得終其配也。名下僅注生年,不
錄歿葬,照J婦歸他姓,則歿葬自上他姓族譜。又有既醮而複歸者,則雖歿葬均錄,而配字
必削。蓋母出則服降,削之並以示警也。十三、出撫外姓與隨母出戶之子,本應收入歸宗,與更其派諱,編歸正譜。其或一時難核者,即
于母紀後注明第幾子隨母出某姓,或出撫某處某姓,爲其人歸宗之日,族人得以認憑譜據,
對後之續譜於出戶之子,加意稽查,確實收入歸宗。
十四、族內有撫異性及隨母入戶之子,更有撫嬰堂之子,無籍可歸者,方其撫蓄時爲父母者,
不過各爲侍老計,縱令生子生孫。亦止有量給家戶之義,無襲姓竊派之條。但念入門以來,
父母鍾愛,已情篤於當時,而子弟循良,猶奉祀於今日,遽爾一時,迸斥有所,不忍愛爲附
譜,而另紀之,亦有厚道之一法雲。十五、子孫之遷涉靡定,族譜未合,即往來亦疏,傳言漸失,數派而下,即隔縣隔府者莫知矣,
遑問其往川入陝者哉。茲於某人往某處,即於本名下注明。庶使彼之子孫返籍時,有所依
據。即我處人之異地相逢,亦可以平之見諸譜者而留心也。
十六、譜內多有有生失歿者,有有歿失生者,甚至生歿葬均失者。蓋因舊譜缺注,或原稿未祥,
甚有記憶不全,向本房人詢及再三,無從搜查,乃以失稽二字概之。閱譜者,當體此情由,
毋謂執筆者之故爲詳略耳。十七、各墳墓葬處,必載清淅。凡始葬者書葬,卑從尊者書附,尊從卑者書與,弟從兄者書伴,
兄從弟者書兄弟合塚,妻從夫者書與夫合塚,夫從妻者書夫婦合塚,妯娌均書合。其附、
與、伴、合先後必詳明左右,必察實有碑者書碑記。或改葬必注明原葬某處,某年改葬某
處,恐世遠年滅,誤忍廢穴爲墳也。或字向有未審實者,即以坐東向西等類統之,亦可譜其
大勢。至失向並無從可考者,則亦可混載焉。
十八、各祖墳有覓地而葬者,有隨居而葬者,有當時葬自山後,又經出售者。雖於契內批明丈
界,終難保無侵佔之虞,而況歲月遷流,地名更變,山則猶是,而稱謂各殊,非有圖以紀
之,其何以昭示不茲耶。爰令各房將本友墓圖或總繪或特繪,相勢摹寫,伏之剞劂。又注圖
說于左庶,披圖一望,恍拜松楸,後之子孫,不難按籍而知其地矣。
十九、族譜既成,共印刷五十冊,爰聯韻句,編取五十字以爲次第。詩雲:領譜名當記,原將
字型大小編(此二句虛起,下編譜子號)。營平垂澤遠,光祿發祥綿;丕振星羅列,恢
宏葛蔓延;歐蘇遵古式,昭穆自今聯;忠孝傳謨烈,詩書啓俊賢;佇祈能遠紹,裕後
喜承前。按字照派,領收毋得紊亂。
二十、首冊公譜、從營平字型大小起,歸總祠內族長領收。接連平字型大小,歸率塘祠長領收。
又垂子號泉水祠長領收。以後照次編定,每冊一個字型大小,某人領收注於譜端。譜面號有
字型大小,科章鉗記,以便日後調驗時,得以憑譜據對也。
编辑 趙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