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旧谱照录,旧谱中的错误处不进行更改,设考证栏目详细罗列错误之处。

一遵循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修谱原则,力求源流世系之衔接有序。其间有未尽明确者,暂存间断待考,不采纳无根据之推断,以尊重史实。

一客观反映家族的繁衍生息,迁徙分化、荣衰升沉的史实,不夸张、不溢美,注重史料稽考,力求资料丰富。

一各房人众,取字命名难免雷同,卑犯尊讳改卑不改尊,生犯死讳改生不改没,微犯显讳改微不改显,若房异支分 者不拘此例。凡改易者仍须记载其原名,以便今后查考。
旧谱涉及之纪年,照谱不变,必要之处加公元纪年补注;

一新谱涉及之纪年,凡属清宣统三年(公元一九○九年)以前之纪年,沿用朝代年号纪年法,用括号加注公元纪年;凡属台湾省三十八年以前之纪年,以(中华)民国某年纪年;凡属公元一九四九年以后之纪年,以公元某年纪年。

七、本谱书写术语:

一妻书“娶”某姓某名,已故书“配”某姓某名,未婚书“聘”,续玄书“继娶”,妾书“副室”;妻妾已出或改适者,例书“生卒不详”;

一女已嫁者书“适”某姓某名,许聘者书“字”某姓某名,未许聘者书“待字”;改嫁者书前不书后。

一凡迁徙无定音,问久疏者,援例注“远出无考”;

一卒年六十以上者书“享寿”,未及历史者书“享年”;未满七岁者曰“殇”

一生卒年月日时未知者书“生卒未详”,生卒时辰未知书“吉时”,葬未詳者书“葬未详”或“空山名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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