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这四份凡例内容,则知凡例主要阐明纂修该谱时须遵守以下原则: 1.鼻祖。胡氏得姓,原自满公,当以满公为鼻祖。
2.善恶备载。谱为一家之史,所以纪实,而匪以崇美观也。故善恶备载,使知劝惩。
3.明族属。以前修谱只及本宗,而于妻女不著者、考覆不及以致遗耳。本次修谱凡妻党女族,悉详细注,所以广爱而明有亲也。
4.辨长少。长少之别,惟以行次。故明系之上而加行次以别之,使长少之伦、尊卑之序,秩然不紊,使万世而下有所考据耳。
5.尚同姓。同姓不可混。是吾族者,虽微不弃;非吾族者,虽显不录,盖以明一本之亲,而杜谬援之失也。
6.避名讳。先人名讳,犹天之不可犯,后之命名,于其子者宜慎之。
宗谱凡例
7.谱图。谱图由干而枝,以明世系,昭有序。逐世而修行次,明有别也。有官职曰某官,尊有爵也。无官书曰某公,明有尊也。
8.图系下,详书名讳、字号、行次,纪其实也。取某官某氏女,昭妻族也。女适某官某氏,昭女族也。
9.尊所自出。系本枝近枝,书讳;旁枝远枝,书行;尊者寿者,书公;卑者少者,书名;有官贵者,书爵。此苏洵谱例也。
10.亡讳无嗣。系书某,书夭,书止,书无子者,此欧阳修谱例也。
11.礼有三殇。未成年去世,分长、中、下三殇。长殇,自十九岁至十六岁,为长殇,已娶可娶者,则服之为成人,编人行第。中殇,自十五岁至十二岁,为中殇,编入谱,亡者注夭,不入行第。下殇,自十一岁至八岁以下,为下殇,不注。
12.异姓来继者有三:良家子则书;贱家道家子不书;乞觅寄生子不明不书。
13.出继出家者有三:出继外姓者书,只于其下注继某氏,其子则不书;所觅以上降下,或以下升上者,乱序不书;出家出迁者,皆书,大恶下贱者只于其下标注,不书。
14.出继归宗者有三:所继父有后,愿归宗者书;如无后者,已承重,理不可归宗者,不书;如祖父出继,子孙不可归宗者不书。
15.谱贵发潜德之幽光,祖宗之盛德,并书不遗。
16.谱有六不书。凡此六者,皆有玷于祖宗,有一于此,黜而削之。
一曰弃祖。弃卖祖坟地于异姓,货鬻族谱于非族者,谓之弃祖。
二曰叛党。前人叛逆抄没,而余党苟全于世者,谓之叛党。
三曰犯刑。积世恣恶,代遭刑狱者,谓之犯刑。
四曰败伦。彝伦渎乱,男女无别,禽心兽行,谓之败伦。
五曰背义。不思祖宗义重,惟图苟行微驱,甘为下流者,谓之背义。
六曰杂贱。不肖无耻,甘与下贱为婚者,谓之杂贱。
17.各派分支续止。各派分支,凡旧谱已载,有迁徙未详,或子姓难稽者,姑仍其旧,只于名下注未续二字,以待日后统会,其考实无后者,乃注止字以杜顶冒之弊。
18.古人云事盖棺而后定,故赞传之作乃子孙所以阐扬其宗功祖德,非自为夸誉也。有善行而生存者,留贻孙子,概不滥入。
19.节孝朝廷所重,特恩旌表,不论存殁,有青年矢志玉洁冰清者,年近五旬则事久志定者,概加赞扬,以彰懿行。若下堂之妇,固属义绝,然无子者注一出字,有子者则注改适某姓,俾孝子顺孙后日得以稽考。倘有隐讳而不书者,是只知母而不知父,自蹈不孝之罪。
20.谱成印毕,即毁其板。以七言律编号,注某派某公下某人领,俾各族通知。散谱之数,另刻条记,用朱墨钤盖,庶私鬻者不得行奸,收藏者亦知任重,以免磨坏鼠蠹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