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规:兄弟本同胞手足,其气象血本一体所分,一切艮小田产虽要分明,何必过于认真,淄铢必真假,如利心太重,持强霸吞者,凭祠正明等清算归还,违则重罚不贷。
第三规:夫妇乃人伦之始,或原配、或继娶、或侧室俱宜确注。盖原配无子者,必绻其姓氏以彰重姻之义。如继侧室母以子贵,有子必录,以昭承先大事也。但有改嫁者,义已绝于夫,止载姓氏生庚,生子女几人至葬,勿得混乱。
第四规:设祭田蓄租课,原以备物奉祀拜敬,诚所以感先灵展孝思也。每见族恶土豪、假公济私、仗势侵吞、支硝先人血食,虽有薄据不依,实帐确算查出,凭族斥赔革除,永不准理祠事,违则送究。
第五规:祖墓除在祠夜外,或在本性私业内者,均须一律看管,禁止毁伤砍伐。应归公者归公,私坟者归己有。不准越规侵占,毁伤则处罚扫垒,侵占则斥还界树,违者送究。
第六规:抚子继承,务择本房之姓、或嫡堂从堂之侄。如俱无人,方择远房生养,死葬永承祀事。所有产业慨付抚自治理。但过继者必须本父有二子方可,非然长子不过房,一子不得出抚,历有成法。
第七规:异姓不得乱宗,既随来之子,愿属异姓,勿容收入,以乱宗支。
第八规:随母出嫁之子暨遗腹子,本房确查实系本宗血脉,俱宜收入,勿容久依他姓,致矢宗支。倘有外来者,及出家者,亦宜载明,翼其归有所据也。
第九规:各族凡有仗权势而持富豪以欺压贫弱者、或侵占边界,或谋夺田产、更或勾事害族,查实凭族理讲。如无人敢公者,既凭八祠端廉族正昭正剖析。如仍持强,八祠协同送官究办,以正族纲。
第十规:各祠有卑凌尊、以下侮上、以横暴弱、持痞逞凶者,凭本祠族正查明是非曲直,务照名分正理剖判。或责、或罚,如持恶不改者,则凭八祠族正酌议剖判。再不改,则协同送官严究。
第十一规:各祠设有自持辈尊年长诬陷卑下者,凭八祠查实,理应反坐,更惩费倍罚。
第十二规:子弟以教育为先务,此以养正大本也。无论贫富子弟,姑息适以养奸、渐至为盗为匪、父兄不能管教者,即请本祠族正房长。初则惩责,待其改悔,若依旧如故,既请八祠族正公同惩办,或送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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