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 系谱依欧阳氏、苏氏及近代名家谱例,酌以时宜,或增或损,参错用之,以备一家体制。

二 系谱当断自所知者始,其所不知及知而涉于疑似、无所考处者,咸缺之。故元三公以上无述焉。

三 叙谱必以始祖为主,统其子孙曾玄,是为五世。五世派尽,仍以第五世抬头,复统五世,自五而九,九而十三,例而衍之。

四 祖虽以元三公为始,而世则以九六公为一世,盖庶人以始迁之祖为世,故也。

五 系谱自始祖而下,必以嫡长相承,支庶别出。长子一支派尽,然后支子以次序派庶,伦序相当,支派不紊。

六 谱录,录事实也。某讳、某字、某行,某生于某年、月、日、时,殁于某年、月、日、时,寿若干,配某氏,生几子,葬某处、某山、某向,从葬曰祔,必详昭穆,惧迷也。从夫葬曰合葬,葬外土曰寓,返葬曰归,迁葬曰改。

七 配氏,凡正室,生则书娶,死则曰书配,未娶则书聘;继室书继,累则书继某某,无子亦书,重(从)父命也。妾无子不书,有子则书侧室某氏。

八 妻妾有故被出者,与夫死适人者,咸去其氏,义(意)与夫绝,不得以妻称也。止(只)于其夫之下,书曰已娶,嫌未婚也。有子则于其子之下,书曰母某氏,生,犹云母者,子不以自出也。

九 凡生子满月,即报乳名,先登小谱,书曰“某之妻(或继、或妾)某氏于某年、月、日、时生”,所以别长幼之序,严(沿)春秋始生之法也。俟有名讳,书入正谱;未及殇者,不书,以其未具成人之道也。无嗣则以应继者嗣,虽甥舅至戚之子,不得与焉,仍于应继之子下书曰“嗣某”,不没其所生也。或有为他人之子者,直书曰“与某处某人为子”。有母嫁而随往者,书曰“随母居于某处某家”。有出亡在外者,书曰“出亡”,咸异其归也,其名、字、行,不能备记,存其一焉斯可矣。

十 凡忠臣、孝子、义夫、节妇,行谊颖出,堪为世法者,传其实,所以劝善也。而或细行不矜(jin)则略之,为贤者讳;或秽德彰闻、干犯刑辟,人所羞称者,不书其名,所以惩恶也。而不详其实,为亲者讳,其子犹(忧)书之,罪不及孥,出子之下,书曰“某之孙”,不系之父而系之祖,示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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