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又称谱例、规条、例言等,主要阐述纂修家谱的原则、体例和内容,在家谱中居有重要位置,一般在谱序前,或谱序后,即刊凡例。
《(江西婺源)武口王氏统宗世谱》(天启三年)"凡例"开宗明义指出:"例也者,酌礼义之中而条约之,以示一定而不可移也。迁徙繁,人文盛,世系夥,设不定例,详者何以独详,略者何以独略,观谱者难免疑信相参。今定凡例于前,宗派之繁,斯有所不易,狥己之见,斯有所不移,详略之文,斯有所不议,兹为谱牒之要领云。"
《(安徽歙县)三田李氏重修宗谱》(乾隆刻本)"李氏宗谱凡例"也指出:"例也者,酌礼义之中而条约之,以示一定不可移也。故法曰法例,乡曰乡例,矧谱有宗派,有世系,有迁徙。设不定例,则昭穆何由而叙,亲疏何由而别,是非何由而分,详者何以独详,略者何以独略,展谱者人人或愦愦焉。今定凡例于前,庶览者如挈纲而振领云。"这两段类似的文字,对家谱凡例的作用、内容作了言简意赅的表述:家谱中的凡例,是据有关礼义作出的条约规定,对于家谱如何叙昭穆、别亲疏、分是非、慎详略,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
《(江西婺源)清华胡氏文敏公宗谱》(嘉庆二十三年)"凡例"一节中,既有嘉庆二十三年编纂该谱时修订的凡例,又同时刊载"先正旧编凡例"、"续编凡例"、"乾隆辛巳续增凡例"等老谱凡例。综合这四份凡例内容,则知凡例主要阐明纂修该谱时须遵守以下原则:
1.鼻祖。胡氏得姓,原自满公,当以满公为鼻祖。
2.善恶备载。谱为一家之史,所以纪实,而匪以崇美观也。故善恶备载,使知劝惩。
3.明族属。以前修谱只及本宗,而于妻女不著者、考覆不及以致遗耳。本次修谱凡妻党女族,悉详细注,所以广爱而明有亲也。
4.辨长少。长少之别,惟以行次。故明系之上而加行次以别之,使长少之伦、尊卑之序,秩然不紊,使万世而下有所考据耳。
5.尚同姓。同姓不可混。是吾族者,虽微不弃;非吾族者,虽显不录,盖以明一本之亲,而杜谬援之失也。
6.避名讳。先人名讳,犹天之不可犯,后之命名,于其子者宜慎之。
7.谱图。谱图由干而枝,以明世系,昭有序。逐世而修行次,明有别也。有官职曰某官,尊有爵也。无官书曰某公,明有尊也。
8.图系下,详书名讳、字号、行次,纪其实也。取某官某氏女,昭妻族也。女适某官某氏,昭女族也。
9.尊所自出。系本枝近枝,书讳;旁枝远枝,书行;尊者寿者,书公;卑者少者,书名;有官贵者,书爵。此苏洵谱例也。
10.亡讳无嗣。系书某,书夭,书止,书无子者,此欧阳修谱例也。
11.礼有三殇。未成年去世,分长、中、下三殇。长殇,自十九岁至十六岁,为长殇,已娶可娶者,则服之为成人,编人行第。中殇,自十五岁至十二岁,为中殇,编入谱,亡者注夭,不入行第。下殇,自十一岁至八岁以下,为下殇,不注。
12.异姓来继者有三:良家子则书;贱家道家子不书;乞觅寄生子不明不书。
13.出继出家者有三:出继外姓者书,只于其下注继某氏,其子则不书;所觅以上降下,或以下升上者,乱序不书;出家出迁者,皆书,大恶下贱者只于其下标注,不书。
14.出继归宗者有三:所继父有后,愿归宗者书;如无后者,已承重,理不可归宗者,不书;如祖父出继,子孙不可归宗者不书。
15.谱贵发潜德之幽光,祖宗之盛德,并书不遗。
16.谱有六不书。凡此六者,皆有玷于祖宗,有一于此,黜而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