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鼻祖。胡氏得姓,原自满公,当以满公为鼻祖。
2、善恶备载。谱为一家之史,所以纪实,而匪以崇美观也。故善恶备载,使知劝惩。
3、明族属。以前修谱只及本宗,而于妻女不著者、考覆不及以致遗耳。本次修谱凡妻党女族,悉详细注,所以广爱而明有亲也。
4、辨长少。长少之别,惟以行次。故明系之上而加行次以别之,使长少之伦、尊卑之序,秩然不紊,使万世而下有所考据耳。
5、尚同姓。同姓不可混。是吾族者,虽微不弃。非吾族者,虽显不录。盖以明一本之亲,而杜谬援之失也。
6、避名讳。先人名讳,犹天之不可犯,后之命名于其子者,宜慎之。
7、谱图。谱图由干而枝,以明世系,昭有序。逐世而修行次,明有别也。有官职曰某官,尊有爵也。无官书曰某公,明有尊也。
8、图系下,详书名讳、字号、行次,纪其实也。取某官某氏女,昭妻族也。女适某官某氏,昭女族也。
9、尊所自出。系本枝近枝,书讳;旁枝远枝,书行;尊者寿者,书公;卑者少者,书名;有官贵者,书爵。此苏洵谱例也。
10、亡讳无嗣系,书某,书天,书止,书无子者,此欧阳修谱例也。
11、礼有三殇。未成年去世,分长、中、下三殇。长殇,自十九岁至十六岁,为长殇,已娶可娶者,则服之为成人,编入行第。中殇,自十五岁至十二岁,为中殇,编入谱,亡者注天,不入行第。下殇,自十一岁至八岁以下,为下殇,不注。
12、异姓来继者有三:良家子则书;贱家道家子不书;乞觅寄生子不明不书。
13、出继出家者有三:出继外姓者书,只于其下注继某氏,其子则不书;所觅以上降下,或以下升上者,乱序不书;出家出迁者,皆书,大恶下贱者只于其下标注,不书。
14.出继归宗者有三:所继父有后,愿归宗者书;如无后者,已承重,理不可归宗者,不书;如祖父出继,子孙不可归宗者不书。
15、谱贵发潜德之幽光,祖宗之盛德,并书不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