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规家训

11共抄录祠规十三条

第一条 建立宗祠,是为了报答根本,追思先祖。每到春秋祭祀的时候,凡在族谱上的成年男子,务必各人衣冠整齐到祠堂行礼,如有藉故不到的,查有实据,即由宗长、房长共同训诫。

第二条 族中如有不孝子弟不听父母教训,或不肯赡养父母,一旦父母到宗祠投告,即由宗房长澄清查明详细情况,酌情处责。如不悔改,听任其父母送到官府惩治。

第三条 同族的子弟遇到尊者、长者,必须恭敬,以使家族亲善和睦。如果有无知少年对于尊者、长者有心怠慢,随意侮辱,即由宗长、房长训诫申斥。

第四条 士农工商,人人要各务正业。如有不肖子弟在外面嫖赌游荡、酗酒滋事以及有一切不法行为的,查有实情,小则共同训斥,大则送官府究办。

第五条 宗族中没有后代的,必须由全族查明辈份相当的,共同商议进行过继。如果不按照支派、不按照亲疏争承继、争家产、滋生事端的,先由宗房长共同议处。如果不能议决,即报告官府处理。

第六条 家族中遇到要事,由宗长召集理事的诸人评议如何行事,其他不属理事的人,必须由宗长同意认可,才有发言的权利。如果有不遵守规矩、大声争论的,即由宗长训诫。

第七条 家族中遇到口舌纷争,投诉到祠堂,听由宗房长处置平息。此时只许成年男子进入祠堂,不允许妇女擅入。如有不遵守的,即责令其丈夫严加管束。

第八条 异姓不能乱宗。如有养育异姓、混乱了宗嗣的,一经查明,即由宗房长共同酌情处理,或者禀告官府决断处理。

第九条 家族中的妇女有丈夫死后守节的,凡是我族中人,务必各要多方抚恤,以成全其美德。如有不明大义的人,恃强凌虐,甚至逼其再婚、侵吞家产,即由宗房长共同议处。

第十条 守节的寡妇,凡是我族中人,应当格外优待。假如有要事入祠堂,必须得到宗长、房长许可,倘若该寡妇不知自爱、破坏祠规,或者以老拼命,或以寡撒泼,由宗房长委婉劝说。

第十一条 同族的人,遇有家务、田地、钱债的琐事,两两相争,必须先投诉到祠堂内,大家共同理论,以息争端。祠内不能和平解决的,再到官府诉讼。

第十二条 祠堂乃是尊祖敬宗的重地,理应清洁,不能堆存器具,以及进行养蚕等事,如果有不顾公共利益,任意践踏祠堂的人,要严加处罚。

第十三条 本祠规如有窒碍难行,或有未尽事宜的,应由全族人等共同商议,禀告官府修改。

本祠规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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