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晋杜预《春秋左传序》云:“其发凡以言例, 皆经国之常制, 周公之垂法, 史书之旧章。”所谓凡例,含发凡和起例两种意思。佳湾陈氏族谱凡例起于何时,已无从考证,顺治间经陈淑孔考订成十三条,一直延用至今。具体如下:

第一条,谱者布也普也补也,所以布列宗支普遍事务,补苴残缺也;宜详不宜略,宜简不宜繁。

第二条,宗族设谱,本于欧苏式,虽各别义,则从同是谱体,苏之精参欧之密斯,无遗蕴矣。

第三条,讳名大书清眉目也,次行次字又次为配偶为子女,又次为年甲为住居坟墓,则一目了然矣。

第四条,讳名间以朱书,所以昭贵显,亦所以示激励也。

第五条,世系以五世为一图,父子直叙兄弟平列,至第六世仍以前图第五世为后图之首,由是而九世十三世,均可类推。

第六条,谱中世派,始祖之上又必推其发源之初,非欲以夸多而闘美也,盖以见万殊归于一本耳,然而世代久远文献无征不能详悉,举其略以俟参考可也。

第七条,为人后者,生父名下书绍某伯叔嗣,嗣父名下书以某第几子名某为嗣,使知所自来也。

第八条,历代世次,以及室人娶何来与女子适何去,当照房分载,由长而次,次而三,循序相继,不得混淆。

第九条,祖先或书讳而不书字,或书字而不书讳,或姓不载者,盖代远莫稽姑为阙之。

第十条,男子虽少列于前者,为其承先之重也,女子虽长列于后者,以其适于外姓也。

第十一条,命名取字不宜有犯 ,犯则改之,不可以代远无妨而仍之,如双名犯一则不拘焉,所谓二名不偏废者也。

第十二条,有行诣足称,则著行实以示将来,若事业未尽只载讳名嗣绩等项,至于妇人贤淑,以及嬬居守节抚子成立,当请旌大廷以阐幽芬。

第十三条,廓岩公(陈淑孔)编定历代雁行名行,俱一一附载清楚,以便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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