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  例

  第一条 修编原则。 客观、公正、准确、详实、简练、统一,确保谱牒质量。

  第二条 男丁加注赘子、嗣子、养子、似子、续子、兼承、双 承、只子、仅子、越子、乖子等的说明。

  (一)赘子:成年男子入赘本族女儿(养女)成婚延嗣。

  (二)嗣子:宗侄或别姓承嗣(隔代嗣孙、嗣曾孙…类此),别姓嗣子孙所传后裔不在加注。出嗣的,加注“出嗣××”。

  (三)养子:收养未满 16 虚岁男子为子嗣。

  (四)似子:已婚娶、子逝招偶,录于本家逝子之后加注“似 ×子”。双承的,参见本条第(七)款。

  (五)续子:似子所生子加注“续子”,分别录于逝子和似子名 下。续子有二人及以上者,分别承逝子和似子的,应予分别注明。续子是独子仍需双承的,参见本条第(七)款。

  (六)兼承:本家兼承别祧,在本家世系本名下注“兼承×× (别祧)”;其本人在别祧世系名下加注“双承子”。本人所生子其中续承别祧世系的,在下一字行直书“子××”,本家世系不再记载。

  (七)双承:住承家又承原家,在原家世系本名下注“双承”, 在所住承家世系本名下加注“兼承××(原家)”。其多子分别承嗣的,分别加注“承××”。

  (八)乖子、越子、只子、仅子:本次编辑不用。旧谱加注乖 子、越子标明丧偶不合辈份合婚所生子,今依国法同姓五腹外通婚者众,劝阻未效,且外姓巨族皆然,本次重修不加注。只子、仅子 均表示独子,今于下一字行本人名下不书“即××长子”、“即×× 只子”、“即××仅子”,直书“即××之子”。增加子嗣待下次续修 再标注次第。

  第三条 嫁娶女子的记载。

  (一)出嫁:

  1.适:出嫁统一标注“适”字。

  2.改适:离婚或丧夫后再嫁。

  3.离婚未再婚:无子女者可不注,有子女者宜加注“适×× 离 子×× 女××”,以使子孙知所亲者。

  (二)娶入:

  1.同姓录名不录姓;外姓录姓名全称。

  2.再娶、离婚名词用法:前妻去逝或离婚后再娶。去逝必录; 离婚有子女者宜录,无子女者不宜录。前后妻分别加注:娶××、 续娶××、继娶××、再娶××,娶××离等。其子女注明“×出”(母是外姓注其姓,本姓注其名)。

  3.娶有子女随母的女子,随母子女应予录入,子女名下加注“养”, 如男丁原有子女,和婚后再生子女,统一按长幼排序,注明该子女 “×出”(母是外姓注其姓,本姓注其名)。

  依古例,嫁娶住址从简(以申报为准)。依国法,又为后裔通婚五腹亲疏有据可查,出嫁同姓必注详址。 遵古适今,嫁娶外姓的亲家及女、婿系士宦名人皆详注。

  第四条 只生女儿的记载。

  女儿一般仅在其父字行之下录名。只生女儿、且女儿未婚的,在其父字行之下、女儿名下加注出生年月日时,不另起字行,冀其 “招赘”或“双承”。

  第五条 殇、夭名词用法的年龄界限。

  (一)殇:未满 16 虚岁不幸去逝无嗣者。

  (二)夭:满 16 虚岁未婚不幸去逝无嗣者。

  第六条 生、卒时间的记载。生卒均录农历时间。记录范例:“生一九三二年壬申七月廿一日辰时;卒二〇一七年丁巳九月初九日卯时”。七修在世入谱、八修时已去逝的,出生记录保留不变,卒依现例)。

  第七条 公、讳、名(又名、别名)、字、号的用法。

  (一) 公、讳、名(又名、别名):

  1.已去逝且有“神主号”的,神主号录在前,神主号后加“公” 字,本名前加注“讳”录在后,又名、别名在后依次加注“又名× ×、别名××”;

  2.已去逝无另编神主号的,仅录本名,不加注“公”字。

  3.在世且生辰牌位已进主,本名记录在前,神主号称呼记录在后,加注“号××(即神主号)”。

  (二)字、号:

  1.字行、辈行。本名起名没结合字行,成年后按字行另起的名 或笔名,录于本名后加注“字××”;例:如建字辈,在本名下加录 “字建×”或“字建”,可录可不录,以申报为准。

  2.号、别号。又为自己起个“号”,或别人赠“号”,“别号”, 在本名、字后加录“号××”、“号××××”(已有神主号的,加注 “又号”),以申报为准。

  第八条 墓地位置、坐向。以申报为准予以记录。 第九条 往、住、居、迁用法的差别和记载格式。只知迁居某地,久未联系,地址不详,加注“往×地”;在族居地以 外购、建房居住户籍未迁者;在本名(字、号,下同)之后加注“居 某地”;户籍已迁者,在本名之后加注“迁某地”。一家人户籍部分 未迁、部分已迁的,可分别选注“居”或“迁”,以申报为准。地址宜详,以便今后续谱联系,纪开拓之功。

  第十条 生、卒、嫁、娶、赘录入的截止时间截至农历二〇一八年戊戍十二月卅日亥时。

  第十一条 学历、职称、职务、荣誉、功绩、善举、名人的加注。

  (一)学历。获得学位者(含一人获多种类、多等级学位),不 论男女皆凭证详注。例“××大学××学士(硕士、博士)”。全日 制本科大学在校生、硕士生、博士生可加注,如“××大学在学”、 “××大学硕士生(博士生)在学”。

  (二)职称。获得副高及以上职称,校验证书,加注于本名之 下,如“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 教师”等。

  (三)职务。副科(副营、少校、副主任科员等)及以上各级 职务或职级(军衔)均录于本名之下,原则上只录最高职务或职级; 曾任科(营)级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后任更高职务或职级可以酌情 增录。

  (四)荣誉。烈士,军警荣获部队和平时期二等功、参战三等功或战斗嘉奖及以上、荣获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 荣获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国务院特殊 津贴的各类专家学者,设区市及以上党大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荣誉博士等荣誉,参加竞赛获国际、全国前三名,省市第一名,高考成绩省、市前三名。经核实后加注于本名之下。同种荣誉仅录最高等级。

  (五)功绩、善举、名人。对国家或地方、家族等作出重要贡 献(包括各项公益事业、各行各业做出突出成就或重要贡献等,以 及其他德高望重受人尊敬者)获得广泛好评社会认可的族人,由各所在地举荐,经执行理事会、监事会核实评议初选通过,将其事迹 写成文字简介进行公议,确认客观公允,即为谱传。学历、职称、职务、荣誉经核实确认,功绩、善举、名人谱传 经审议通过,男丁及娶入女子皆加注于本名之后。

  第十二条 整编审核。统一以本《规范》为标准,对第八次续修族谱初版全面梳理、勘误、增删,重新整编。各卷校勘整编后,均需经族谱校勘整编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版式及字体。版式依旧,制作网络版。设定权限,保障私密,验证授权,上网可查。房谱统一使用简体字,印发纸质版。族谱以房谱资料为准另行编辑,印存繁体字纸质版。

  福建泉州虹山彭氏家庙理事会

  二〇一八年戊戍十二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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