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族分为十五支详见目录。
二 谱派原有二十字续添二十字以资椒衍。
三 凡谱派各支各房凡辈份同而字不同者,注明辈号以明之。
四 本谱记述迁至横山村族人,凡实属我族者列入本谱,无考者不列。
五 考详难查详者注明附记。
六 凡道德高崇、文章彪炳、功臣显达迹昭著者,详记本传以志光裕其事迹,无须详述者从略。
七 妻妾女之节烈、者懿德者亦述为后世法。
八 凡无考者及无嗣无事迹可记不另作传,但于其父和祖之传内记载某子、孙其名下注明。
九 列传之辈分次序凡辈分不同者以长晚为先,后辈份同者以父辈或祖辈之房份为先后
十 改他姓者,不列入记载
十一 归宗者自声明而考查得实后列入列传后要加以注附记
十二 外姓入本族而冒充陈姓者除依规则不准承祧入祠外亦不准列记,以免远代子孙不知其详误认同族。
十三 妻传附夫传后,妾同。
十四 原女不另立传附于父传之后,现凡我族女子有建树的。考取大学以上的、有职称如教授、干部等,都可记载。便于弘扬文化存挡。
十五 妻之被出及夫死改嫁者既不传,子随母改姓者不传记,子不随母出可记生母某。
十六 新法律外妇之子,得于其父认可入族,如发生认子纠分不清,既退出子母记。
十七 系世表于本人名下注明,有传无传无考无嗣迁居异姓等字以便观览。
十八 序録记载名字别号及父名其于不载,不知年龄者以父之齿为序或附于末。
十九 别徒者传载备考
二十 应书列传而事迹一时未能正实者留空白待之本谱如有未尽事宜于续修时分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