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政府机构与官职
【三省六部】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官制史的重大变革,它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后,历朝基本上沿用这种制度。
从唐朝开始正式设立的中央政权体系,分别为:
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
门下省——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
中书省——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
中书省——主要负责与皇帝讨论法案的起草,草拟皇帝诏令。
门下省——负责审查诏令内容,并根据情况退回给中书省。这两个部门是决策机构,通过审查的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
六 部:古代中央主要行政机构。隋初立吏、祠、度支、左户、都官、五兵六部。唐改祠部为礼部,度支为户部、左户为工部、都官为刑部、五兵为兵部,统归尚书省管辖。宋代沿用,元统归中书省管辖,明废中书省,各部独立,相沿到清末。其长官为尚书及侍郎,其中吏部为六部之首。
吏 部:六部之一。主管官吏任免、调动、封赏、改核等事。汉尚书有常侍曹,主管丞相御史公卿之事;东汉改为吏部曹,汉末又改为选部曹;魏晋以后都称为吏部。置尚书等官。班列秩序在各部之上。
户 部:朝廷掌管户口、财赋的官署,中央六部之一。周礼为地官大司徒之职。秦为治粟内史,两汉为大农令,又有尚书民曹,亦户部之职。三国至唐为度支、左民、右民、户曹、民部。唐永徽初,改为户部,五代至清因之。光绪末,改为度支部,管田赋、关税、厘金、公债、货币及银行等事。
兵 部:六部之一。主管中央及地方武官的选用、考查,以及有关兵籍、军械、军令等事宜。相当于周礼夏官大司马之职。魏至五兵尚书,至隋始改兵部尚书,历代王朝皆沿用,清末改官制止。
工 部:六部之一。掌管营造工程事项。如城市建设、水利、交通。汉代有民曹,魏晋以来有左民尚书、起部尚书,都是主管工役的官。隋代始设立工部,历代相沿。
刑 部:六部之一。主管国家法律、刑罚的政令。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主管断狱;东汉改为三千石曹,为中都官,掌管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也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朝以后改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改为刑部尚书,历代相沿。清末改为法部。
礼 部:六部之一。掌礼乐、祭祀、宴乐、外宾礼仪及学校贡举的政令。后汉尚书吏曹兼齐祀。魏晋为祠部,北魏又称仪曹。后周有礼部而不言职事,隋唐皆为礼部。清末改为典礼院。
唐九寺:寺即官署。九寺即九卿之官署。汉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谓之九寺大卿。历代略有变动,迄于清皆因之。
光禄寺:掌宫廷宿卫及侍从,北齐以后兼掌膳食帐幕,唐以后始专司膳,历代因之。
太仆寺:掌舆马畜牧之事,北齐始曰太仆寺,清光绪改革官制时并入陆军部。
太常寺:秦署奉常,汉改太常,掌宗庙礼仪,至北齐始有太常寺,清末废。
宗正寺:明清为宗人府,掌天子宗族事。
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改为大理院。
卫尉寺:掌门卫屯兵,北齐改为卫尉寺,隋改为军器仪仗、帐幕之类,明废,清有銮仪卫。
鸿胪寺:秦曰典客,汉改大鸿胪,掌赞导相礼。鸿,声也,胪,传也,传声赞导,故曰鸿胪,至北齐曰鸿胪寺,清末废。
少府寺:掌山泽之事,后又掌宫中服饰衣物、宝货珍贵之物,隋改为监,历代因之,明始废。
太府寺:即大司农,掌钱谷金帛诸货币。
枢密院:唐代宗永泰中始置枢密使,以宦官为之,掌承受表奏。五代后梁为崇政院,改枢密使为崇政使,知院事。后唐时改为枢密院,为最高国务机关、主管国家军事机密、边防等。枢密院的长官称枢密使(或称枢密院事),参于朝政,和宰相分掌文武事,其权尤重。唐以后沿用。
丞 相:又称宰相,相国,为百官之长,是朝廷的最高行政长官,其职责是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唐时废丞相,而以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平章事)、侍中、尚书令、仆射行使宰相职权。北宋因之,南宋时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明朝则以内阁大学士行使丞相职权。秦时有相国和丞相。西汉末改称大司徒。东汉末复称丞相。元时中书省及行中书省置左、右丞相。太平天国也设丞相,是官阶不是职务,地位低于王、侯。
宰 相:历代辅佐皇帝,统率群僚、总揽政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宰相的名称历代不同:殷朝称尹,或阿衡、保衡。周朝春秋时称太师、太保、太宰。战国时称相国或丞相,独楚国称令尹。
内阁大学士:明、清两代掌管政务机构人员。明洪武十五年不设宰相,仿照宋制,置诸殿阁大学士(同宰相之职),收阅奏章,批阅文稿,辅助皇帝办理政务。中叶以后兼领六部尚书,成为皇帝的最高幕僚兼决策机关。清初以国史院、秘书院、弘文院、内三省为内阁,设大学士,参与军政机密,清末便徒有虚名。
大司马:周礼夏官有大司马,掌邦政。汉承秦制,置丞相、御史大夫,太尉。武帝元狩四年废太尉,设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无印绶、官属。东汉改名太尉。明清用作兵部尚书的别称。
太 师:周时以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为辅佐国君的高官之一。秦代不置,而汉代每一个皇帝即位,都设太师、太傅、太保各一人,为重臣之首,而位在“三公”(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之上。西晋时,因避讳改太师为太宰,仍为最高官职。以后各代沿制,但三公之职一般只是一种荣衔,以示尊荣而无实职。另外,各代均设有太子太师一官,负辅导太子言行,传授知识之责。古代乐官之长,亦称太师。
少 师:周时以少师、少傅、少保合称为“三少”,亦辅佐国君之职,以后各代沿置,职位亦尊宠而无实权。其衡前加“太子”二字,如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其职为教谕太子,为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之副职。
大将军:古代最高军事统帅之称,掌领兵作战。汉时,在大将军名号之上冠于大司马之号,其位更尊宠,权过三公。将军在秦时为军中高级武官之称。唐以后将军职位渐卑,成为武散官。宋、元、明的殿廷武士也称将军。清代的将军则是八旗军驻防各地的高级将领,此外将军亦作武官封赠之阶
大元帅:全军的统帅。辽以太子、亲王总军,有天下兵马大元帅、副元帅;又与大臣总军马之政,有大元帅、副元帅。
侍 郎:秦汉时郎中令的属官有侍郎,本为宫廷的近侍。东汉以后,尚书属官初任称郎中,满一年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隋唐以后,中书、门下及尚书省所属各部均以待郎为长官的副职,官位渐高。至明、清时升至正二品,以尚书同为各部的堂官。
御 史:为诸侯王亲近之职,掌文书及记事。秦置御史大夫,职副丞相,是监察机关的首脑,位甚尊,并以御史监郡,遂有弹劾纠察之权。西汉时称御史府是全国监察机关的首脑,汉以后御史职权累有变化,明、清仅存监察御史,分道行使纠察。
太 宰:1.相传殷始置设太宰、周亦名冢宰,为天官之长,辅佐帝王治理国家。春秋列国多称太宰。秦、汉、魏不设。晋改太师为太宰。隋唐时无此官。宋代崇宁间改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明、清时也用为吏部尚书的别称。2. 三代掌膳馔的官吏,亦称太宰。
令:朝廷中枢机构要职的长官称令,如令尹、中书令、尚书令等。汉代以后,中层机构的长官也称令,如明、清时宗人府所置宗人令、宗令等。又一县的行政长官也称令。秦、汉时,规定县官管辖万户以上称令,万户以下称长,明清又改为知县。
大学士:官名。唐、宋、明、清皆设。职权不一,宋以首相、次相分领;明初秩仅五品;清秩皆正一品,赞理机务,表率百僚,遂为宰相之职。
辅国将军:1.武散官,汉献帝置。2.清宗室封爵有十四等,十二等为辅国将军,位次镇国将军。
侍 中:秦、汉时为丞相的属官,因侍从皇帝左右,伺应杂事,可以出入宫禁,应对顾问,并代表皇帝与公卿议论朝政,为皇帝之亲信。至魏、晋其地位更重要,往往成为实际上的宰相。隋时为门下省的长官。唐时仍称侍中,官位崇高。
给事中:给事中三字,即是在殿廷内服务之意。凡大臣加给事中者,便可出入宫廷,接近皇帝。隋唐以后为门下省之要职。明代给事中分治六房之制,设六科给事中,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中每科设给事中一人,掌抄发章疏,稽查违误,权大势重。清代的给事中与御史无异。
参知政事:以资历较浅的官与宰相同议朝政,称参知政事,相当于副相,名为执政官,亦为中央最高政务长官。明代废。
尹:古代官名的通称,也用于国家官职的称谓。西周称天子辅弼之臣为师尹,春秋以后凡行政长官均称尹,如京北尹、河南尹,为京城的行政长官。地方设州尹、县尹,亦分别为州、县的行政长
史:官名,有太史,左、右史等称谓。其职责一般为掌管祭祀与记事,起草文书和记载国家政事。周时,太史为历官之史,权位较高。秦以后,则为掌管天文、历法之官。左、右史乃帝王身边的史官。《札祀》说:“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而《汉书》则认为古代是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后世多采此说,并沿用此种制度。
大 夫:古代以大夫为官名,在诸侯国中有卿、大夫、士三级官职。而大夫又有上、中、下三等。秦汉以后,有身居朝廷国职的御史大夫、谏议大夫,有常议论备顾问的大中大夫、光禄大夫等,都是官称。到唐、宋时,置有御史大夫、谏议大夫。明、清则废。但隋、唐以后,大夫都是高级官阶的称号,一般高级文职官阶都称大夫,专为封赠之用;宋以后,称医生为大夫。
散 官:古代用于表示官员等级而无实际职务的官称。隋代开始设散官之制,以后各代均沿置。其品秩高低,待遇厚薄各不相同。文职散官有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光禄大夫等。武职散官有骠骑将军,辅国将军、镇军将军等。
太 常:官名。秦置奉常,汉景帝中元六年改为太常,为九卿之一,掌礼乐、郊庙、社稷事宜。至北齐时,设太常寺,有公卿、少卿各一人。清末废。
太 史:三代为史官及历官之长。秦称太史令,汉属太常,掌天文、历法。魏、晋时,修史撰文归著作郎,太史专掌天文历法。隋置太史监,唐初改太史局。元并设太史院与司天监。至明、清遂专于天文、占候之事归钦天监,史馆事多以翰林任之,故也称翰林为太史。
按察使:专主巡察,开元二十二年改称采方处置使,后改为观察处置使。元置提刑按察使。明仍建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为一省司法长官。又名臬司,清末改为提法使。
刺 史:秦时此设刺史,监察各部。刺:检举不法;史:皇帝所使。汉武帝元封五年设部(州)刺史,督察郡国。官阶底于郡守,后改为州牧,魏、晋、南北朝时,各州都置刺史,并加将军之号,权力很大。隋以后为一州的行政长官,以后刺史成为太守的别称。唐时改州为郡,则称太守。宋亦属刺史,但属虚衔。
布政使:明朝将全国分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一人,与按察史同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后来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比布政使高,其后,布政使职权渐小。至清代仅为督、抚的幕僚,主管一省的财政和民政。
祭 酒:祭酒,是对尊者、老者的一种敬称。古时,飨宴酬酒祭神,必由尊者或老者一人举酒祭地,故称位尊重。西晋立国子学,设国子祭酒一人,为国子学之长。隋朝改为国子监察酒,即中央主管教育的机构,以祭酒为长官,历代相沿。至清未废。
安抚使:官名。隋云寿四年,设安抚大使,由行军主帅兼任。唐时各州如有水旱灾害,即派巡察,安抚或存抚等使节巡视抚恤;倘由节度使兼任,另有副使。宋代为掌管一方军事和民政之官,称安抚使,或称经略安抚使,常由知府、知州兼任。辽、金、元称安抚使,或称安抚司,只在远边地区设置。明清时,安抚使是西南边远地区的武职土官。
宣抚使:官名。唐德宗后,派朝臣巡视灾区,称宣抚安慰使,宋称安抚使,其职权如两汉大将军。元于西南地区置安抚司,参用土官,处理地方军政大事。明、清宣抚使皆土官世袭之职。
少 卿:官名。1.大卿的副职。2.北魏太和十五年设置的官,是正卿的副职,沿至清朝。
左、右都御史:明代设左、右都御使,为都察院的长官,正二品。负责监察纠劾事务,兼管审理重大案件和考核官吏。清代以左都御史为中央监察部门的最高长官。
中书舍人:中书省的属官。西晋初设置,历代名称和职务不尽相同。东晋至宋齐为中书通事舍人,隋唐初为内史舍人,隋焬帝时为内书舍人,武则天时为凤阁舍人。中书舍人原在中书省主管文书,职位低于中书侍郎。南朝后舍人的实权很大,起草诏令,参与机密到决断政务,往往代行宰相职务。隋代舍人主管诏令。唐掌管诏令、侍从、宣旨、接纳上奏文表等事。宋代主管中书六房(吏、户、礼、兵、刑、工)承办各项文书,起草有关诏令。明代有中书科舍人二十人,属内阁中书科,负责缮写文告、命令等事务。清代沿置。
修 撰:官名。唐代史馆,宋代翰林学士院,都有修撰官,掌修国史。元朝以进士第一名特授集贤院修撰。进士试一甲第一名(状元),即授翰林院修撰、编修、检讨,列为史官,故俗称太史。自状元例授修撰一职以后,又称状元为殿撰。
员外郎:官名。员外,本指正员以外之官,晋武帝始设员外散骑常侍,员外散骑侍郎,简称员外郎。隋朝尚书省二十四司各设员外郎一人,待郎不在时,代行曹事。唐至清各部均有员外郎,位郎中之次。
左、右拾遗:官名。唐时置补阙、拾遗二官。负责进谏、荐举。唐代门下省称左省,中书省称右省,故属于门下省者,称左补阙、左拾遗;属于中书省者,称右补阙,右拾遗。北宋改为左、右司谏、左、右正言。南宋增至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不久废。
谏议大夫:官员。秦朝置谏大夫掌论议,无定员,多至数十人。属郎中令。东汉时改为谏议大夫。隋朝属门下省。唐朝后,又分为左、右谏议大夫,分属门下省、中书省,并为谏院之长。明朝后期废。
防御使:官名。唐置防御使,位在团练使之下,凡大郡要害之地,则置之,以治军事,刺使兼之。代宗接位、诸州防御使并停,而令刺史兼团练,金朝州置。有防御州、节镇州之别。都属州官。
大 臣:古代官职尊贵者。清代用为官号。如内官有内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等;特派的称钦差大臣。至清末改各部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大 使:1、帝王特派的临时使节。2、唐制:节度使有节度大使、副大使、知节度事的分别。3、事务官称大使。如元朝京都二十二仓有仓大使,内藏各部有库大使。明清亦多沿用。
李诫(1035年—1110年),字明仲,郑州管城县(今河南新郑)人,北宋著名建筑学家。曾主持修建了开封府廨、太庙及钦慈太后佛寺等大规模建筑,编写了中国第一本详细论述建筑工程做法的著作《营造法式》。除主要从事建筑工作外,还一度当过虢州知州,在地方甚有政绩。1110年(大观四年)二月,李诫逝世,终年76岁,葬于新郑梅山。
人物介绍
他在北宋王朝为官60年,“干局明锐”,其兄曾任至龙图阁直学士。李诫在这样的家庭长大,从小就受家庭熏陶,好学多才。他工书法,善绘画,藏书数万卷,手抄本数十卷。曾官通直郎,任将作监。元符三年,李诫撰成《营造法式》,该书是建筑史上划时代著作。李诫还曾主持修建一系列著名建筑,如1099年修建五侯府,1102年修建辟雍宫,后又修龙德宫、棣华室、朱雀门、九成殿、开封府衙、明堂等等。大观四年在虢州知府任上病逝。
李诫自元七年(1092年)起从事宫廷营造工作,历任将作监主簿、丞、少监等,官至将作监。监掌宫室、城郭、桥梁、舟车营缮事宜。在任期间曾先后主持五王邸、辟雍、尚书省、龙德宫、棣华宅、朱雀门、景龙门、九城殿、开封府廨、太庙、钦慈太后佛寺等十余项重大工程。
其曾祖父李惟寅、祖父李惇裕、父亲李南公、兄弟李譓,都供奉于朝廷官位。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李诫任官郊社斋郎,后任曹州济阴(今山东省菏泽县)县尉。从哲宗元祐七年(公元1092年)开始在将作监(主管土木建筑工程的机构)供职,前后共达十三年,历任将作监主簿、监丞、少监和将作监,主持营建较大建筑有龙德宫、棣华宅、朱雀门、景龙门、九成殿、开封府廨,及太庙。李诫一生除主要在将作监任职外,还一度当过虢州知州,并且很有政绩。 李诫为人博学多闻,另著有《续山海经》、《琵琶录》、《续同姓名录》、《马经》、《六博》、《古篆说文》等著作多部。他的书画深受书画行家宋徽宗的好评。李诫是个被埋没的科学家,《宋史》没有为他立传,明清两代《郑州志》、《郑县志》亦无他的传记。《宋史》评价他的父亲为人是“反复诡随,无特操,识者非之”。对于其兄,当时“人以为刻薄”。
著作
李诫一生曾有多方面的著作,但均已散佚失传,只有他于绍圣四年(1097年)奉旨编修的《营造法式》一书得以留存。《营造法式》是中国古代最完善的土木建筑工程著作之一。《营造法式》成书于北宋元符三年(1100年),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受命重新编修《营造法式》(――原名《元祐法式》,哲宗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完成),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完成,徽宗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颁行。崇宁二年(1103年)刊行,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年)重刊。全书共三十四卷,分释名、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等五部分。成为当时官方建筑的规范。除《营造法式》外,还著有续山海经十卷、续同姓名录二卷、琵琶录三卷、马经三卷、六博经三卷、古篆说文十卷。其中第一、二两卷是对土木建筑名词术语的考证及定额的计算方法;第三至第十五卷是壕寨、石作、大木作、小木作、雕作、旋作、锯作、竹作、瓦作、泥作、彩画作、砖作、窑作等十三个工种的制度,说明每一工种的选材、加工方法及各构件的相互关系和位置;第十六至第二十五卷规定了各工种的劳动定额;第二十六至第二十八卷规定了各工种的用料定额;第二十九至第三十四卷是图样。纵观全书,纲目清晰,条理井然。
《营造法式》的编修来源于古代匠师的实践,是历代工匠相传,经久通行的做法,所以该书反映了当时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技术所达到的水平。它的编修上承隋唐,下启明清,对研究中国古代土木建筑工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营造法式》按内容可以分做名例(一卷、二卷)、制度(三卷到一五卷)、功限(一六卷到二五卷)、料例(二六卷到二八卷)、图样(二九卷到三四卷)五个部分。其中,《营造法式》用很大的篇幅(十三卷)列举了各种工程的制度,包括壕寨、石作、大木作、小木作、雕作、旋作、锯作、竹作、瓦作、泥作,彩画作、砖作、窑作共十三种一百七十六项工程的尺度标准以及基本操作要领,类似现代的建筑工程标准作法。这一部分突出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建筑工人的卓越才能和中国古代建筑的高超技艺水平。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书中提出了一整套木构架建筑的模数制设计方法。《营造法式》规定,凡设计和建造房屋,都要以“材”作为依据。“材”有八个等级,可以按房屋的种类和规模来选用。中国古代的技术书籍,多重文字,很少图样。而《营造法式》不仅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附有非常珍贵的建筑图样,开创了图文并茂的一代新风。附图共占六卷,凡是各种木制构件、屋架、雕刻、彩画、装修等都有详细图样。这些图样细腻逼真,丰富多彩。其中既有工程图,也有彩画画稿,既有分件图,也有总体图,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工程制图学和美术工艺的高度水平。这些图样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更清楚地理解文字表达的内容,而且可以使人们从中看出当时建筑艺术风格。
总之,《营造法式》具有高度的科学价值,它在中国古代建筑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元朝水利工程技术中关于筑城部分的规定,几乎和《营造法式》的规定完全相同。明朝的《营造法式》和清朝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也吸取了其中很多内容。《营造法式》是研究中国古代建筑的珍贵资料,其中许多经验和知识到现在还有重要参考价值。正因为这样,它受到了国内外建筑学界的高度重视。李诫作为《营造法式》的编著者也受到人们的广泛赞扬。李诫是个博学多能的人。他精书法,善绘画,喜著书。除《营造法式》外,还著有《续山海经》十卷,《续同姓名录》二卷,《琵琶录》三录,《马经》三卷,《六博经》三卷,《古篆说文》十卷。在书法上,篆、籀(音咒,zhòu)、草、隶,无所不能。据说他家藏的几万卷书中有几千卷是他亲手抄成的。他的绘画颇得古代名画家笔法,曾绘《五马图》进呈给宋徽宗。可惜这些都已佚失了。流传下来的只有《营造法式》一种。
文化影响
李诫既是一个建筑大师,又是一位艺术家和学者。他编修的《营造法式》是一部建筑科学技术的百科全书,对后世的建筑技术和建筑学具有深远影响。同时,他在地理、历史、文字、音乐等方面都有广泛研究。李诫著有《续山海经》10卷、《续同姓名录》2卷、《马经》3卷、《古篆说文》10卷、《琵琶经》3卷、《六博经》3卷,还善于画马。大观四年(1110年),李诫在虢州知府任上病逝,葬在郑州管城(今龙湖镇于寨村)。李诫墓原高2米,周长40米,1960年平整土地时被夷为平地。2003年是李诫《营造法式》颁行900周年,国家文物局、中国古建筑学会、中国文物学会于8月9日在新郑市召开《营造法式》颁行900周年座谈会暨李诫原墓整修奠基仪式。此后,对李诫墓进行封冢、树碑,建了碑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