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11谱例仿欧阳苏氏式样,图内书讳书行。一世至五世为一图,由五世至九世为第二图,又由九世至十三世为第三图。写足五格,取五服之义。
——谱传从序齿上书某公几子,下书行第及名讳字号,存书生年月日时,卒亡者亦书明白,娶某氏某人之女,或生子几人及名字,生女适某姓某人履历,端可考焉。
——书谱图于前者,可以见宗派也。列谱传于后者,所以序昭穆也。书嫁娶者使知有亲也,额设此条,其制详矣。
——族内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应宜旌匾,以敦风化。未及者当备实迹,以俟异日表扬于不泯焉。
——凡新娶者,不分远近,一月内即诣掌谱者,填报本氏之年庚。及凡生子三日,即须就谱登名,庶年月日时有据,以免紊乱之端。
——立继本宗,于图传之下明书某伯叔兄弟第几子为嗣,或几岁血抱,为永久祀先之计。自继之后,应承家业奉祀,诸人不得贪图启争,灭人苗裔。嗣子不得擅自归源,致负恩义。继立之后或复生子,致有彼此之别,岂人情乎。
——凡立继之列,例载俱宜本族,应继行第相宜,或爱立各房之子姪[2],亦须通知家长,以便书谱载明于下,庶免后日争端。除本族亲房无愿继者,止许外甥一条,有半子之亲,亦祗许附载支图,以明异姓毋得乱宗之义。若异姓,概不许继名为混乱宗支,其外甥姓名书明以续其后,免致后世婚姻之乱也。
——凡立继兼祧者[3],原因门祚衰微,出于不得已之行,惟同父周亲方许可。如或各房虽昭穆相当,亦不准兼祧,宁可由亲及疏,择爱立继。
——凡立继承祧,当以子孙在者立继,方可接绍宗支,如或徒贪他利,将没亡者出继,则继如不继,虽昭穆相当,亦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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