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
十、配偶之间,1949年以后的一律以妻子、丈夫称之。但老谱、古碑及多配偶者以“原配”、“继配”称之。女儿嫁夫有载“适”某人某地称谓者,亦沿用之,以示尊称。
十一、族人多名者,则以身份证所用名记录,其它名字记录在备注栏目内。有字或号者在备注栏内注明。
十二、表述机构、事件时先用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之后可用简称。
十三、《家谱》中的名人收录范围:
(一)金榜题名者。1911年(辛亥革命)之前的秀才(含秀才)以上者。1911~1949年期间的初中(含初中)以上学历者。1949~1978年期间的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者。1978~2013年的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者;
(二)从事行政工作者收录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职务者;
(三)在军事部门任职者录入战斗英雄和营级以上(含营级)职务者;
(四)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录入中级以上职称者;
(五)从事经济工作者录入具有经济实体、经营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道德模范。赡养老人、孝敬老人、被邻里乡亲称赞者。乐善好施,助人为乐者。等等。
(七)健身有方、长寿有道,年龄在80岁以上者;
(八)教子有方、儿女成才者;
(九)能工巧匠,民间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