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谱内序文,无许妄自颂美,超越本份,书中诋毁族人言词者,不得录用。
二 : 谱内名字,不得妄嵌古帝王,圣贤,家族名人等字,有犯者俱改正,谱内 名字必须有字辈,“一字名”如“康某”或妄自改字辈者,俱改正。
三 : 修谱是吾族支,贫贱必书,非吾族支,富贵不录,切记。不得因个人恩怨, 妄自录除。犯者,生必见恶与宗族,死且得罪于祖先矣。
四 : 正室、侧室之子必注明,欲其知所自出,不忘宗祀、追赠也。谱内配氏, 原配不书“原”字,继配可书“继”字。
五 : 谱内同名,宜行改正。但改生不改死,改少不改老,至于已入学历身份 证者又当别论。
六: 谱内老死无子者,注“失传”二字,以防冒顶。唯年老无子而未死者, 不 注示,不忍也。
七 : 谱内女载夫名,重女以及婿也。已嫁书“适”,未及于归书“受聘”。
八 : 出谱编定字号,注册领谱人名字,以防不肖子孙,将谱出卖,或因争讼, 將谱呈送外姓之人,或私自呈官,如有此等,查封字号,鸣族公讨之。
九 : 凡入局同事者,须矢慎矢公,质祖无愧,尽心尽力,不计得失,同心同德, 无私奉献。
以上九条法则列为续修康氏族谱凡例,入局者参定。其中或有小庛并遗漏者,后之 人再为酌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