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仙一郎公支迁江西遂川
严禁“姜姓甘氏”剽窃
修谱凡例
按欧苏二氏谱例 螟子不载 母嫁不载 年未十六者不载 斩宗祀者书止 侵祖坟者书僭 褒贬不加於现存
本族斟酌凡例
螟子不载 恐异姓乱宗也 吾族鞠养外姓为嗣者 亦间有人 一概混登则凟乱宗支 一概删除则又轻绝人后 今酌其自幼抚养 知名分而无邪行肃家规而无越分者 附诸谱末 亦必书螟子二字 庶赢负之辨昭 然无復有混乱之憂 本宗出继於本宗者 于生父继父之下互为注明 不忘所自出若本族出继外姓者一概登于正派注明出继某姓 望其日后归宗也。
母嫁不载 谓其庙绝也 然无子女者不载 有子女者必尽登之 削去必伤孝子之心 若姓氏下註一出字 则又未便本族于嫁母 则曰娶某氏不註大字 酌註小字 示浑涵之意
年未十六者不载 谓其未成人也 然本族于汤饼之儿心 尽登之 於子媳殇亡 则书殇字於其下 恐遗弃婴儿 有动父母之心也
斩宗祀者书止 所以寄慨也 然必稽查的确方敢书止 若徙居别地或经商在外 访求未的 亦不敢轻书止 以绝人后也 若庚子科举人时雨公前修未书止字 无子孙者 则书未详
侵祖坟者书僭 所以示诛也 本族夫妇同穴合葬 兄弟同葬曰同茔 子从父 媳从姑 妾从君或从嫡 卑幼从尊长 皆言附葬 或同山各穴同形异向则皆详书之 先世所葬有可考者 则详者则书之 生殁葬俱无可考者则书俟考 又或因遭乱变 知其名而坟无可考偶葬异地有其坟而山向不可知又子孙惑於地理 冀后欲迁吉地 祖坟山向并不开来 种种错讹难以枚举 故凡祖坟诚恐年湮特记铭之 以防混冒 盖文献无徵 搜求莫据谱内特载其所知阙其所不知 遗漏之痛 存没同憾而已矣
褒贬不加於现存蓋以古人盖棺论定死后方可定评 本族壽文、讚传、存没咸登 蓋表著既往 奖劝将来 亦训子孙之遗意也
国公以下 凡像讚事迹 跟照世系 次第刊载 观者从首查阅
各派屋场村图福像 壽文 讚传序跋编于各派五代世系之前 以便阅览
谱戒
领谱之人最宜谨慎 大凡天下事 创之固难 守之亦不易 今特延师 殚心竭力 经数年之劳苦 兹幸告成 保守之策不可不谨 最可虑者水火之事 果能时加谨防 自不至有差失 又如春夏淋漓不无黴黑之患 秋冬干爽 更恐蠹虫之憂 宜暴晒检点 收领之人毋得怠慢
查阅
谱者祖宗之源流 子孙之命脉 皆在乎此 盖非他物可比也 是谱告竣之日装成 编定字号 百 页 当众公择本族诚实之人承领收掌 小心珍藏 如同至宝 凡属本族子孙随时烧香互相查过 以验谨慎如本人有故 子孙有能继起者 则当缴出 另择一人收领 庶为长久之计。
惩卖
世远年湮 谁姓不修族谱 谱乃一家之私牒 所以清源流 別宗支 以杜伪冒也 谱之已成藏之惟恐不密 何可轻欤 今已择收掌之人 恐其日后子孙不肖 私行典当他人 得了谱内源流 非吾同族者可以冒为本族 如此弊一经查出 家法重惩 公堂革除 慎之慎之
收族
礼曰敬宗故收族 诗周颂 我其收之 收之为言聚也 子姓修谱原系敬宗收族之意 不昭画一则涣者终莫能萃 本族虚丁不载 虽以杜螟子混冒弊端 即属正派 夫妇少壮者亦不载虚丁 亦如现存者不载殁葬之意 蓋以谱经重修 自后犹可修也今辈共谅后贤勉旃
私填
谱之条例甚严 法制又甚密 既经西宾裁定 又经家长较正付刊 遵依正韻 一样字迹 无有差谬异同 至于谱成之日所有生昏没葬 各房务宜另设草簿 小心订记 恐或有等无知之人敢将正谱视为数簿 於傍边空隔 乱写私填 填坏谱牒 查出重罚
严禁“姜姓甘氏”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