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得姓受氏,必溯其源。同治年间,曾与远,通二房合修谱首一卷,始墨庄式公。代远年湮,疑以传疑。景城纪氏族谱,不溯姓源,系述不博,称慎也。今仍始富道公,比物此志也。
二、改适之妇,例不与夫并书,间有再醮之后,仍归前夫之子养葬者,旧谱不拘此例。夫庶氏之母,不哭于孔氏之庙,母出与庙绝,经义也。无子者,摈而不书,绝之也。有子者,降格书之,曲体乎,凯风孝子抱无言之恫也。
三、抚养之子,例不得为后,莒人灭郐,特书示戒,春秋义也。然犹附之谱末者,以义不掩恩,或取诸襁褓,或收育于孤稚流离之日,为所抚养者,或不自知其系姓,或感怀眷恋,义不忍去,故缀之于后也,穷于例之例也。
四、入谱之岁,古无正文。以二十一岁为成丁,据北史隋本纪也。以十六岁为成丁,据晋书范宁传也。此次增修族谱,凡未成丁者,仍皆书之志备也。庾会终于十九,阮牖卒未弱冠,二氏之谱载焉,古法也。
五、流寓忘归,例不得书。吾族侨居他方者,必志其地,重出乡也。迨久而忘归,则不复登于谱,重失业也。
六、逃入二氏,例不得书。民生有三,事之如一。业已身入空门,孤君亲之恩,失似续之,正义绝也。
七、艺文一门,纯驳互见,今悉仍其旧登之,礼无追改也。一家之书,各从所好焉,可也。
又南绍徙谨识
皇清道光九年岁次癸未仲冬月           刊白
 
第八次增修族谱例

一、谱为传家之宝,有谱则见有祖宗,有子孙,有伯叔兄弟.与夫合族之人,行实、生卒、葬娶,源流,亲亲备而人伦序。谱之所统攝大也。无谱则一代且至遗忘,况远者乎?同室亦相胡越,况疏者乎?故谱不可一日无也,其慎珍之、重之。
二、我邑刘氏,姓同而宗别者多,独我族自江右迁永,前人所称逢塘下住之,富道公乃其始也。但当年未及追溯富道公远派,今亦不敢凭耳目而臆载之,恐蹈郭崇韬拜汾阳之谬。
三、凡书避祖、父之讳,礼也。惟谱则不然,谱令子孙知所自出也。虽子修谱,例书父名,孙修谱,例书祖名。如避犯而令后人失祖、父之名,其可乎?故谱图、谱传皆直书讳者,将使子孙易于考据,不至差谬及为子命名不至冒同耳。
四、谱系仿苏式,自富道公而下,一代自为一代,子辈序毕,继以孙行,如木之由根而干,由干而枝,由枝而叶,井井条条,序次不紊,不惟体祖宗左昭右穆之分,抑亦俾子孙前辈后辈之别耳。
五、名下小註所载已往前辈,生殁年月及葬所茔城,俱经旧谱查对。有生庚无殁葬者,载殁葬失考。有殁葬无生庚者,止载殁葬。有生殁无葬所者,载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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