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本谱定名为《叶氏家谱》,简称《续谱》。

2.续谱坚持辩论唯物主义的观点及新编地方志“立准、立全、立好”的原则。

3.续谱采用通志体,除前言、附录外,正文分为浦氏渊源、宣威世系、居住概况、人物集录、文苑荟萃、风尚规训,纪念建筑、世系派歌、大事记略等八章。章下按类列节,节下按时代先后列目,表录则为正文的补文,按其内容,排在所属章节的后面。

4.对原谱资料采用原文转载和增补成文两种办法处理。

5.本谱上限为公元前八世纪,周成王授浦跞子爵、封于浦阳汭起,下限为续修本谱的1994年底。纵写横排,详今略I古,以宣威支系为主,“原谱”未记人的(含县内外),力争补记。

6.本谱以来宣始祖——文明祖为一世祖,用世系图排列法,五世为一提,把一世至十四世作为前三提。十四世则按昆仲次序,分支系排列,每支为一目。有迁徙者加注迁某某地,上提和下提之间的人名用1.2……等数字作页码衔接。对上下代用线条连接。上下代又难以查清,支系失考的注“失考”,列入系图后半部分。

7.凡我族人,不论男女,一概记名录入。记名时同时记“曾用名”,其女儿婚配对象用虚线连接,记出名字。对“原谱”未录入的人和项目,力争补录。

8.凡入赘我族为婿者,注明入婿,我族出姓为婿者,注明“出赘”;养子、养女均加注明。以上族人,包括与其他兄弟民族结婚者,其子女是否愿入本图系,概由自己选择。

9.人物集录的范围:(1)行政职务相当于村长以上者;(2)技术职称在助师以上者; (3)军界任职在连长以上者;(4)先进称号是县、团级以上授予者;(5)县民政局有册的烈士;(6)其他行业确有成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族人等都列表记人。对以上人物和其他族人的入谱事迹,分为传记、事略、简介、自述和著录等五种文体记人。立传人物仅限于逝世者,其他文体的人物,不论生逝,旨在简要记述其生平的主要事迹。不论古今,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姑娘、媳妇都可列入记述。族人的学历在高中、中专、技校以上者,列名录附后。1949年前的初中生也列名录人。

10.本谱所收录的文苑,主要是族人撰写的诗词、联、序、跋等文稿和有资料价值的族人的墓志,对族人所作的书和长篇史章,则只记书名的篇名。书法作品,摘要编人附图。

11.本谱文中笔及人物姓名,一概省去“浦”字,对逝世的长者,男的均称“公”,女的均称“君”。

12.本谱除录载“原谱”派字外,还新增一定数量的派字,以规范字派。对原先派字中,第二十一世使用的“肇”字,在系图中仍规范作“肇”,在其他部分和文稿中,则沿用族人自己习惯使用的“绍”字。

13.本谱记录族人的聚居点概况,其内容以反映聚居点族人的居住和政治、经济、文化、风物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为主。

14.本谱“纪念建筑”一章,收录范围为记述历代主要坟茔、祠堂和族人中的名人故居等情况的文稿。

15.本谱对族人提供的家传文献、字画、匾额、古器及祠堂故居等照片,一概作为“附图”处理。族人提供的有关照片,大体上按建筑物、居住地、奖章奖状、墓地和人谱族人的照片等内容分编。

16.本谱采用现行汉字和现代汉语行文。

17.本谱属编辑委员会集体编辑,部分文章后面,署撰稿人姓名。

18.本谱为十六开两卷精装本,系图编为上卷,文稿编人下卷。文稿包括族人聚居点、人物集录、文苑荟萃、风尚规训、纪念建筑、世系、派歌、大事记略等章节和附图附录等部分,由内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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