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孝为百行之原,我祖三孝子崇祀府、州、乡贤祠,流芳千载。为其后者,可不思无忝尔祖乎?凡有不孝养父母、故违教训及言语冒犯者,即就其家堂重责三十下,叩头悔过而后已。稍有不遵,即捉至祠堂加责。仍罚令演戏祠前,以彰其不孝之罪。
二、孝弟并重,弟不恭兄,与子不祗父一间耳。凡为弟者,或持强挟爱,武断其兄,轻则叩头服礼,重则加责十五下。至兄不友爱其弟,或倚长专权,以智力欺凌其弟,即以事之大小,别罚之高下,且令于祖先前叩头悔过方已。
三、夫妇居室,人之大伦。正内正外,宜室宜家,关系匪浅。如有乖违反目及罢妾凌妻等情,察实,公议责罚不贷。
四、伯叔之视侄,犹子也。侄忤于伯叔,当推不孝父母之差等,分别处治。至倚伯叔之尊欺压其侄,藉端狡赖,琐责苛求。此愚劣之伯叔也,察实,于祖先前叩头悔过。
五、同堂之叔侄兄弟,视同胞者有异;近族之叔侄兄弟,视同堂者有异;远族之叔侄又有异。要自始祖以下推论之,则皆一体之所分也,均不得视若途人矣。有紊尊卑长幼之礼者,当于亲疏近远,议责罚之差等。总之,卑幼侮慢尊长,自当叩头服礼。若尊长欺凌卑幼,亦宜受罚。分别处之,乃得其当。
六、伯母叔婶兄嫂,皆名分攸关。有无礼冒犯者,照叔及兄一体责处,同堂、近族、远族有差。
七、嫡庶之分,家国一理。故嫡长子主祭,虽诸叔莫能踰焉。推此以及于分产授业,皆有一定之差等,不可诬也。如以庶压嫡致滋混淆者,难逃众处。若无嫡而止有庶者,则庶以代嫡,不在此例。
八、继立之条,详于律例,自有一定而不可易。或越次混淆致滋争竞,当一准诸律例以正定之。至为人后者与所后父母,均宜以骨肉之爱相渝浃,此古今来常有之事,亦应然之理。恩义绸缪,形迹尽泯。承先启后,保世发祥。吾族前人有行之者,后来可镜也。若异姓养子,勿令弃置足矣,以之乱宗,恶乎可?
九、士庶之家,四十无子,方许娶妾,此定例也。违例娶妾,所乖甚多,急令改正。不遵,公处。如系独子,又当别论。
十、分析家产,总以父母之命为主。父母即微有偏厚、偏薄,亦如天地之温肃不齐,要当顺受之,况父母本无偏私乎!敢有不遵父母之命、事后翻驳者,以不孝论。至兄弟自相分析,须请凭亲族之公正者酌议,均平品搭尽善。阄定之后,一成不易。如有藉端发难者,亲族公议罚处。
十一、本家买卖债负等事,当较外姓益加忠厚之道。若卖者挟吞计垜、锹挖盗买及应赎掯赎、应加掯加等情,固属违例刻薄。而卖者倚族逞刁,不论可否,挟赎勒加,图骗不已及重复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