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思宗族主义为吾国人民所富有,惟吾族弱小,殊堪深忧。兹于乙丑年特开宗族会议,皆谓欲求宗族之发展,须多辟入继之门路,因此公同决议,是后凡吾族内有无后者,不必拘守血统之旧制,准行族外人继制度,人继者多而宗族须有发展之一日云。其外继章程公议条例如下:
本章程因吾族子孙衰弱,以谋发展宗族为宗旨。
有妻者方得有子,若不娶者不得外继。
视外继子其承祀、承产之权,当于亲生子无异。既有外继子之后,或有得亲生子,当视外继子为长子,亲生子为次子,准其有同等承祀、承产之权。
欲置外继子,其年龄须在八岁以内,以防继后复宗之虞。
外继子准予入谱入祠,惟谱内须注明外继子字样。
外继子若生而不育,不得再置外继子。
外继子本身虽年长殷实,永不许为宗长、房长、干事等。
置立外继子时,须祭告祖宗,邀集宗房干事共享祭余。
神位之设,所以留纪念而便考核也。兹经公同议决,改设显屏,依照世次排定座位。男主列在正三间神堂,女主列在左神堂,已婚而冥配女主列在右神堂,惟来娶而卒及未娶而冥配男女主位,均不得入祠零列。祖堂不许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