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族谱,阖族公谱也。如任一己之私,以爱憎为去取,生必见恶于宗族,死且得罪于祖先矣。
一,修谱,是吾宗支,贫贱必书,祖考之遗体弗可废,后人之源本不容没也;非吾宗支,富贵不录,神不享,非类民不祀,非族也。
一,世系,直列世次,横列支派,同父兄弟以伯仲为次序,同世兄弟以支派为先后。
一,原谱记配氏有“元”、“继”字,今但书“某氏”、“某氏”,观前后次序即明,“元”、“继”字可省。
一,侧室之子,必为特注,欲其知所自出,不忘崇祀、追赠也。
一,行实宜为详载,年远难考、近世遗忘者,俟踵事者续补。
一,阙嗣者,必其人以没,方书“无子”;否则仍书其名,冀其后有生育也。
一,无嗣者,其人以没,应附于昭穆之次以祀之,荩其身无出,而其生有,自世有以无出,而忍弃其子之父母乎?且凡为父母者,于无子之子尤为关心,宜体之。
以上九条,作新同芳苑侄暨诸伯叔兄弟参定,其中或有小疵并遗漏者,后之人再为酌易。
[1]凡例:书前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说:“凡例是作者认为应该注意的地方。”
[2]旧谓子女的身体为父母所生,因称子女的身体为父母的“遗体”。《礼记·祭义》:“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身者,亲之遗躰也。”一本作“遗体”。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兄弟》:“爱先人之遗体,惜己身之分气,非兄弟何念哉?”《天雨花》第六回:“险将父母遗体,断送妖狐手内。”
[3]宗法制度对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规则和次序,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之左方,称“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始祖之右方,称“穆”。
[4] 应是八条,原文如此。
[5]字振庵,监生,长四支,十三世,万选之子。
[6]字上林,郡庠生,原名若林,次五支,十四世,渑泗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