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族谱,阖族公谱也。如任一己之私,以爱憎为去取,生必见恶于宗族,死且得罪于祖先矣。
一,修谱,是吾宗支,贫贱必书,祖考之遗体弗可废,后人之源本不容没也;非吾宗支,富贵不录,神不享,非类民不祀,非族也。
一,世系,直列世次,横列支派,同父兄弟以伯仲为次序,同世兄弟以支派为先后。
一,侧室之子,必为特注,欲其知所自出,不忘崇祀、追赠也。
一,行实宜为详载,年远难考、近世遗忘者,俟踵事者续补。
一,阙嗣者,必其人以没,方书“无子”;否则仍书其名,冀其后有生育也。
一,无嗣者,其人以没,应附于昭穆之次以祀之,荩其身无出,而其生有,自世有以无出,而忍弃其子之父母乎?且凡为父母者,于无子之子尤为关心,宜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