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族谱于某辈之前冠以第几世字样以示,后世知某公为几世祖,已为几世孙也。
二、某公名左列配某氏,先元后继而敦亲谊,不记忆者缺之。
三、某公有职衔者于名字下书其职衔,以表政绩、文学、武功,但限于民国职衔暂不入谱。
四、某公有懿行者,于职衔下撰文记之,以示祖德宗功,无职衔者书于名下。
五、某公名下书其儿子,长次序列书其名字。
六、不成壮丁之幼子已入谱者,如再更换名字以新谱为标准。
七、无子而过继侄辈者名下书嗣子某名。
八、某子出嗣,于其名下书出嗣子某名。
九、出外落户者或迁居他县者,注明居住某省、某县、某村,以备续修采访。
十、以前行辈各支自由选择,恐有重叠之弊,按前规定献、曰十字今又续定十字为行辈,不得乱起。
十一、谱修成,分成各支由各支家长负责储藏,不得任意搁放以表尊重,更不得携带外出或借于同宗异族阅读,以防流弊。
十二、族谱分存谁家,均列单登记,以便随时征调而防流弊,如确有意外,损失者应提早声明。
十三、族谱按原规定二十年续修一次,恐年代久远有失序之弊。
十四、本凡例如有不俱备者于下次续修时可增加删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