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同治辛未年(1871年)重修《天水堂趙氏合修族譜》,《凡例》二十則如下:

  一、譜格遵歐、蘇兩家,先歐後蘇、但歐譜圖式上下列五派,以一派至五派,次從五派至九派,

  又從九派至十三派,由此遞推,可至百世等。而上之,可溯高曾祖考,順而下之,可知子孫

  曾元。蘇譜以五派橫推,服盡則止,又另起,由親及疏,由近而遠。體勢雖異,而枝杆則同,

  兩說合參,總歸一致。

  二、譜法先圖後紀。先圖者,自本而杆,自杆而枝,自枝而葉。條分縷貫,可據而推也。後紀者,

  本其所自出,而行派子號,生歿葬向,可考而得也。總之,先有盧墓,而後有子孫,有子孫,

  而後有世系也。至圖內,凡有後者,俱吊真絲,無後者,不垂絲。有後無後之別,自分明也。

  三、吾族,自德修公落葉,而後洪派以下,即分三大支。嗣公下壬萬公一支,遷居長邑井頭,即

  今率塘等處。澄公下壬植公一支,遷居瀏北泉水等處。澄公下壬泰公一支,世居祖地柏嘉山

  等處。先世人丁稀少,譜內至單派止,並未分敘,至必派始列其房。望派分大支,單派分小

  房,又文派分小支。其善派以下尚未便分。故直敘到底,由長及仲,五派一敘,層次脈絡,

  展卷了然也。

  四、族譜之修紀,歿別存亡,亦以明壽,舊譜並未詳明。茲譜內年齡並錄。而歷朝國號亦因之。

  凡歿年至六十以上者,書壽幾十,自弱冠至五十九歲者,概書年幾何,間有生歿未至者,不

  敢妄擬,惟已上十六歲者,只提頭全紀、不書年末,十六歲以下者,只於母下注明其子殤,

  不提頭全紀。蓋殤子無服,不得同書。

  五、族譜未修,卜居星散,致取名犯祖諱、伯叔父諱。及一派之同名、同字者多,其應改者,改

  幼不改長,改生不改歿,改字不改音,如無同音者,或偏旁加減,或者音字俱改。合族名諱

  甚多,不能全避,即所改,不過一脈以來,與五服之內,有同名者改正。以後命名者,斷宜

  詳察,切不可犯慎之。

  六、壬植公支下曆居瀏北泉水,先原未合六、七傳,後遂各列其派,故子派以下系伯、叔、應、

  忠、義、禮、德、高、成、良、賢、仁、啓、祖、邦、宏、文、光、世、永等派。今屆合譜,

  必合祖派。故將伯派易若,叔派易卿,以下仿此。其原派諱均存原名。俾知某派某祖名目,

  但良派彼此均合、不存原名。至善派,惟歿者存其原名,而生者即照派取人,派以下概屬當

  時之人,均不存原名,閱譜者。當體該房存原名之由耳。

  七、書某人名上注,者人幾子,明所自也。下注生子幾人,志所生也。承繼者上注某人嗣子,承

  其祧也。至所生之子女,或嫡出、繼出、庶出,俱于所生母紀後注名,不惟名分昭然,亦即

  各詳其自出之意。

  八、出繼爲人後者,即永承所繼,垂絲圖中、於生父系下,或第幾子,只書派字,諱字空之,下

  注過繼某承嗣於嗣。父系下不吊直絲,只書派諱,上注繼某幾子。于生母紀後,注第幾子出

  繼某。嗣父紀後,注第幾子承嗣。蓋承繼原爲某人宗紀計,非嗣母出,應于嗣父下列名,則

  出繼入繼,一見了然。

  九、元配,書配某氏,明嫡體也。元配故,而續娶者,書繼娶,別正繼也。元配存而再娶者,書

  側室,辨嫡庶也,已訂婚而未娶者,書聘,重婚禮也。故生日娶,死日配,言終其配也。雖

  正妻無子早歿,亦不可偏略故遺,蓋以正繼之名分不同,嫡庶之服制亦異,不得以有子即爲

  全書。無子者遂略之耳。

  十、書配,必注某人女,明所出也。女嫁,必注適某人,有所歸也。間有缺而未注者,或因原稿

  未詳,或因年遠莫悉,不敢妄載。有子而未祥其配氏者,良由世遠年滅,輯譜者僅得之。父

  老傳述,謂某有子,忘其妻爲某氏,今亦缺其姓氏,亦不敢意擬填載,認愚後人。

  十一、女之已嫁者,書適,未嫁者,書字,未訂婚者,書未字,分別注載。從一而終,女之幸

  也,或有不得已而改適者,若只敘原適之人,則後所生子女及歿葬又在他姓,不終無所歸乎。

  茲無論原適何人,可否生育,只就女之終身誰家,歿葬何處,注明適某,庶女有定歸,而後

  所生子女,亦有所自出也。

  十二、婦人間,有夫死而再醮者,亦有夫存而被出者,是皆萬不得已而,然之事總之,下堂之

  婦,義與廟絕,歿後不得入主,何以譜爲,但或入門生有子女,若不存之,則子女系誰出?

  今且全其姓氏,亦見母以子留之意。本名上削去配字,言未得終其配也。名下僅注生年,不

  錄歿葬,誠認婦歸他姓,則歿葬自上他姓族譜。又有既醮而複歸者,則雖歿葬均錄,而配字

  必削。蓋母出則服降,削之並以示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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