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修谱宗旨:本次修谱宗旨为:弘扬祖德、敬宗睦族,传承历史、教育后代。

  二、修谱依据:本次修谱以清宣统三1911年)畈洋王氏宗谱》为依据(以下简称《清宣统本》),《清宣统本》家谱记载完整信息不再改动,新增加信息进行补充,确有明显错误之处,经考证核实后在原文后加注解释。

  三、入谱人员范围

  1、凡本族姓成员,不论男女、贫富,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均可入谱。未满十岁而夭折不入谱。

  2、本族有女无子户可根据意愿以女儿署名传承世系。

  3、本族男子招亲至外姓或本族女子在家招亲,如其子女姓则入谱;子女异姓则不入谱。

  4、若姓男子亡故,其配偶在家招夫,子女又姓的,按本族支丁入谱;子女他姓的不入谱。配偶改嫁,子女姓的,按本族支丁入谱;子女他姓的不入谱。

  5、抚养异姓子女为后,改为姓的可入谱。

  四、修谱书写术语

  1、取名:凡入谱姓男子,必须书写按辈份取名的谱名,没有的另行取名,现用名作为又名在谱名后加以标注。

  2、纪年:凡清宣统三年(1911年)以前之纪年,沿用朝代年号纪年法;凡中华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以前之纪年,以民国纪年;凡1949年以后之纪年,以公元纪年。

  3、娶妻写“娶”,并注明妻子娘家居住地点、父亲名讳,妻已出或改嫁,写“生卒未详”。

  4、女子出嫁写“适”,并注明夫家居住地点、丈夫名字;改嫁者书后不书前。

  5、凡迁徙无音讯,标注“远出无考”。

  6、卒年十以上者可以写“寿”(如,寿七十八)。

  7、生卒年月日时不详写“生卒未详”,墓葬地点不详写“墓佚”。

  8、同族男女过继的,在亲生父母栏注明“出继某某为嗣”。

  五、人员加载信息

  大专以上学历;担任行政职务副乡科级以上;军队副营级以上;职称中级以上;县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及表现突出的人物等,不论男女,在本人信息上注明。

  六、人物立传范围

  1、本着生不立传的原则,本族历代进士、举人、贡生及先贤史籍有记载、《清宣统本》遗漏者,可以补充立传。

  2、凡已故去的本族下列人物可以立传:知名人士、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者;硕士、博士,1966年前取得大学学历者;担任行政职务正乡科级以上者;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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