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是谱序自明初,由山东济南府(今裁)禹城县黑龙王庙,再世迁居沧邑,以次讳字及一切失考者,不敢实列入世数之内。由一世元善祖起,至今凡十三世前列世系图表,后即按图分卷,分别支派,以便检查。

(二)凡谱内人名以小体字书字号、行数、生卒年月日,其职衔、配氏、子女一一详注于篇,其失考者阙之,以待异日查明补注。

(三)凡谱内某人第几子出嗣、某人承嗣某人,俱各详注其父谱内。至于图内,则但注“出嗣”字样,其承嗣何人按图自悉。

(四)凡先人所有德行、学问、事业、宦绩及内行节孝诸端,均表扬于省邑志内,谱中概不重复记载,以免记载上有所遗漏。

(五)凡族人现居本邑属地内,无论城关乡村,概不详注地名。其有迁居别省外县者,则于本名下书明现居何处字样,庶便稽考。

(六)凡本族人自明初以来,人口繁多,均著于谱。其无嗣者,均著明“乏嗣”字样,其外出而确知其无嗣者亦同。

(七)凡年已成人而娶有妻室者,俱著于谱。其有未届成年而夭殇者,均以少亡字样附著于其父谱内。子名之下,不再为之立传。

(八)凡男配某氏、女适某人,籍系外省别县者,并为详注爵里。至同郡,则但叙其职衔,不著村庄。其职衔失考者,敬谨阙疑,以俟异日补注。

(九)自明初以至国朝历世科第官职,先后序列,汇为总表,附载谱首。

(十)凡谱中表列,先由长门,次及幼门,以下均按此一一序列。阅谱自了然在目。

(十一)凡谱内有应行敬避字样,俱敬谨遵例,或缺末笔,或改为偏旁,阅至自悉。

(十二)自前明一世祖至今已十三世,考核已定。以后一世以上有所发现,十三世以后势须续叙。族人协议当修即修之。(一)是谱序自明初,由山东济南府(今裁)禹城县黑龙王庙,再世迁居沧邑,以次讳字及一切失考者,不敢实列入世数之内。由一世元善祖起,至今凡十三世前列世系图表,后即按图分卷,分别支派,以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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