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姓受氏,必溯其源。同治年间,曾与远,通二房合修谱首一卷,始墨庄式公。代远年湮,疑以传疑。景城纪氏族谱,不溯姓源,系述不博,称慎也。今仍始富道公,比物此志也。
二、改适之妇,例不与夫并书,间有再醮之后,仍归前夫之子养葬者,旧谱不拘此例。夫庶氏之母,不哭于孔氏之庙,母出与庙绝,经义也。无子者,摈而不书,绝之也。有子者,降格书之,曲体乎,凯风孝子抱无言之恫也。
三、抚养之子,例不得为后,莒
人灭郐,特书示戒,春秋义也。然犹附之谱末者,以义不掩恩,或取诸襁褓,或收育于孤稚流离之日,为所抚养者,或不自知其系姓,或感怀眷恋,义不忍去,故缀之于后也,穷于例之例也。
四、入谱之岁,古无正文。以二十一岁为成丁,据北史隋本纪也。以十六岁为成丁,据晋书范宁传也。此次增修族谱,凡未成丁者,仍皆书之志备也。庾会终于十九,阮牖卒未弱冠,二氏之谱载焉,古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