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又称序例、例言等,是说明图书内容及编纂体例的文字,并对全书的编纂起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凡例”一词最早出于唐代杜预的《春秋左传序》,作者云:“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可见,所谓凡例即发凡起例之意。“发凡”即阐明全书编纂的宗旨和目的;而“起例”是对编纂的原则、体例、格局、排版样式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同样,家谱凡例既阐明了家谱纂修的宗旨与目的,同时也详细的规定了家谱纂修的原则、体例、印刷排版等问题,因此,家谱凡例对于整部家谱的纂修起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在家谱纂修之前一定要确定科学合理的纂修凡例,这样才能保证修谱工作的顺利进行。1.九世祖讳敬祖首创《族谱凡例》 族谱今日又修,吾非敢曰能任此事,但自康熙己巳迄今三十六年,凡吾族人绝寂不讲,是以不得不勉强从事也,其修之成与否固不敢必尽心力而为之,又何敢辞。故先列目次,请质之合族高明。 一. 世系。 一.. 世表 。 一. 丘陇。 一. 家传。 一内传。 一. 外传。 一. 赠言。 一. 始祖前在中疃西山小洪塘有《日照城中厉氏始祖》碑,上下有塚垒,系无可稽,洵足恸哉,然有碑记焉,后之子孙春秋烝尝不可废也; 一. 凡葬地必加详者,盖为支裔易寻丘陇难识,示后人不可忽也; 一. 凡丘陇祖先坟墓具在,其葬处朝向。子孙奉祀详识分明,使后裔知之,以便祭扫,非为多事。但无碑记而迷失者,多不能识; 一. 世系专以纪名尺幅难尽故。至五世而图穷,则复揭五世之名,於上至九世。自九世至十三世亦然庶支分派晰、一见潦然; 一. 世表前大书名、后又书字、书号,以及功名、婚嗣、寿考者皆后裔所当知,非徒增饰为可观也。其访问未确者亦厥疑焉,不敢妄为识之; 一. 凡懿行淑徳事迹可传者,又必另作家传及内传。悉详载之以示有善不敢没,使后人知所景慕取法焉; 一. 凡见在者,虽有善可称,概不加扬厉,盖以人生事业无穷,一日在世必有一日之作为,敢遽定乎; 一. 凡女子例原不必著之於谱,而外传亦附录之者,欲使后人知其人以续其好也,但世远年久者,知不切,亦不能详耳; 一. 凡出继者,本生派下直书岀继某,而所继祖父者,下亦书以某子某为嗣孙亦互见之,以明似续之义; 一. 厉世不乏忠孝义烈,间有名公大人一、二旌表篇章,俱载入谱,不敢没善善之雅意,一足征本人之品行; 2.七修补充: 一.凡历世续修族谱尊长亦附识之,以其不可泯没,更启将来承续者,即此一节,便知其敬宗收族之道,谊莫大焉,事莫重焉; 一. 凡先世作述,俱已各照旧谱录出,存新谱内,虽一句一字不敢擅自更改; 一. 族人星居各处,相见多不认识,行辈自难寻问,兹合族共议,自十六世始,每一世排一字曰:宝复建彦,承宗茂善,存公怀秀,嘉贞迺传。庶几行辈犁然,后有他徙者亦易査人; 一. 排字最为善法,但各支有重复之嫌,兹更排十六字以副之曰:端明宣进,希策启信,聿敷衍庆,续择膺慎。前排字重复者,以便代之; 一. 谱式各家不同,然必尊卑分晰、长幼详明,兹共议:自一世至五世为世表纲领,(自五世至九世为第一卷,自九世至十三世为第二卷,自十三世至十七世为第三卷,自十七世至二十一世为第四卷。卷中再分几册),庶几阅谱者易于了然。 一. 续谱系族中要事,今幸梨栆告成,较前续修更易,兹共议至三十年一修,凡我族人届期务互相鼓励,万勿推委。 3.十修增补正字:从三十二世至四十七世正字十六个。 正字:沐惠浩瀚,龙腾子繁,含英藴华,宁静致远。 十修增补副字:从三十二世至四十七世副字十六个。 副字:素仰真知,晓勤化逸,壮心天佑,辰辉映碧。 4.附:十修补叙: 《族谱凡例》系九世祖讳敬祖创写,为吾族后辈续修阐明了要领、格式、要求和期望。凡吾族人应细读领悟并遵嘱而照办。在十修之时对《文字卷》作了句读和释注,并在文字卷原有内容之前增添了各次续修之《序》、《跋》的汇总为第一编,按时序依次排列;望以后在各次续修时,将前次的《序》、《跋》归入汇总编,再将本次的《序》、《跋》置于正文(即世系世表纲领)之前与之后。 5.十修再版补叙: 海曲厉氏族谱凡例是九世祖讳敬祖,于清雍正二年至五年,五修族谱时首创。为厉氏族谱的续修阐明了要领、格式、要求和期望,是族中的重要文献,也是我们永远遵循的。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形势的发展,也不能完全墨守,凡是适用的仍要效发,已过时的则更替、补充,这也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据此而定十修再版凡例补叙: 一. 本谱系接《海曲厉氏家乘》十修原本,稍加改动而重印之,增加始迁祖讳“在田” 并对其远祖、近亲稍加探讨。对于世系本应调整,但因已近六百年之沧桑,碑文、谱志已成现实,不好更改,故仍用二世“胜” 祖为一世排列,族众知之即可。 二. 为适应当代人的阅读习惯,又便于书写,把原来的竖排右开本,改为横排左开本,为阅读、保存方便,把十修时的简装五本,改为精装一本。 三. 谱内生、卒、记事年份采用公元纪年(以农历为多),有的地方用年号。 四. 为体现男女平等,男女皆入谱,女婿亦写名讳、居地,皆列父母栏中,同时把妻族居地、祖名、宜详记谱中,还收入部分新增族丁。 五. 族谱仍采用总页数,按卷次、居地查找。 六. 凡葬地原有的照抄,现在入公墓不单独记载,各以碑铭为证。 七. 有女儿承父业,其外孙改厉姓者宜入谱,抚养子姓厉者亦入谱,本姓随母改外姓者一律不入谱。 八. 凡旧谱中所记,一字一句不敢改动,原文照抄,为适应当代人阅读,除十修时,在原文上加句读外,特增部分句读(一句为句,半句为读)和译文大意供参考,如要深究、细考,请看原文。 九. 谱中名讳上下不符者,写原名、现名以利查找,有的名后加括号或小字为曾用名。 十. 已婚男子配偶用“娶”表示,亦用“继”“聘”,已婚女子用“嫁”字表示。(娶姑娘用娶、继,结过婚的用聘、末婚已亡者也用聘) 十一. 凡谱中所记均以2007年十修时调查为准,本次再版要求增补资料,已多次网上发布、文字宣传,内中有不详者均系自报,未报所为。 十二. 十修族谱中的错讹皆正之,以十修印谱后改本为准, 十三. 对于十修时续修捐款者,已列名表彰,祖林捐赠者有碑铭记载,谱中亦详记。对于本次再版捐款者,不论多少全部列表表彰,捐赠超过千元者附个人照片表彰留念,捐赠400元以上者即赠谱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