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至善

  引言

  义门陈深厚的文化底蕴,族风和谐是其重要内容,孝义治家则是其根本。隋唐时期,中国社会经过三国、两晋和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动乱之后,国家有了相对稳定和统一的局面。但其间,仍有权力之争的倾轧,社会处于动荡之中。居安思危,名君贤臣在反思长治久安之良策,试图从家族义聚和家规家法中寻找答案。

  唐、宋朝廷都以孝道治理天下,隆重礼遇义聚家族。赵匡胤曾下诏曰:“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养,父子岂可异居。”(《宋太祖诏令集》卷198)

  处于唐末宋初的义门陈家族,为维护家族聚而不散、和谐兴盛,采用制订家族法规来保障。唐大顺元年(890),时任家长的陈崇主持制订了“家法三十三条”,随后又立“家范十二则”、“家训十六条”等家规,规范了家族成员的思想道德和准则行为。“家法三十三条”被朝廷作为样板在全国推广,成为封建社会的齐家典范。至宋朝,家法被国史馆缮写收藏,宋太宗阅后赞道:“天下有此人家,真良家也”,并将义门陈家法分赐各王公之家。《宋史·陈兢传》、《全唐书》、《江西省志》、《德安县志》都有陈氏家法的记载。

  义门陈家法、家训和家范,保障和促进了家族的义聚、发展和繁荣,使得义门陈成为闻名天下的德义之族、真良之家。到北宋中叶,义门陈已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富有特色的家族,形成了典型的家国一体的“大同”社会模式。这种模式,如《礼记·礼运篇》所描绘的那样:“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子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少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

  孝为百善之首,义乃厚德之源,义门陈以孝义治家,在古代社会文明史上是一个光辉的典范。其基本精神,如尽忠国家、依法治家,族产公有,选贤荐能,公正平等,敬祖宗,孝父母,和兄弟,严夫妇,训子孙,隆师儒,慎交游,睦邻里,均出入,戒游惰等,在当今仍有其积极意义。

  《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太祖诏全集》、《宋名臣奏议》、《文潞公文集》、《包孝肃疏议》、《全唐文》、《玉海》、《湘山野录》、《永乐大典》等史籍,均有义门陈事迹的记载。秘阁内侍裴愈赞之为“天下第一家”,北宋文学家书法家黄庭坚亲书“义门流芳”相赠。

  义门陈风范影响深远,是中华民族道德的典范。其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史的组成部分,必将永载史册,彪炳千秋。   

  第一章家法至善

  义门陈家法的由来及主要内容,北宋咸平五年(1002)内阁兵部尚书,制诏总裁胡旦,在其名著《义门记》中作了很好地说明。他指出,大顺(890-891)中,仲子崇以治家之道必从孝悌始,乃撰家法垂示将来,故其序云:“吾家袭秘监之累功、承著作之贻训,代传孝悌,业继典坟,由是子孙众多,上下雍睦,讫今存殁十一代,曾玄数百人。恐昆云渐众,愚智不同,苟无敦睦之方,虑乖负荷之理。今设之以局务,垂之以规程,推功任能,惩恶劝善,必令子孙世守家规,永蹈和睦。”于是,“立主事以专家政,置库司以掌家财,立庄长以督赋税,勘司以序男女,东皋书堂以教童稚,道院以业焚修,医士以供药石,东佳书院以待学者,德安廨宇以奉公门。其余油盐酱米之储,巾履笄箱之用,三时饮食之节,四序宴会之期,长幼出入之仪,晨昏定省之礼,婚姻吊丧,送往迎来,赏以劝善,罚以惩恶。凡诸纤悉,莫不周详。然而,臧获不入其门,鹰犬不为其玩,天文图谶之学,纵横权变之谋,佛图教门之言,商贾营贩之利,禁之不习。是以室无私财,厨无异馔,大小知教,内外如一;庭闱之内,无有间言,少长一并,合德同风。”

  家法规范了族人的行为,维持了家族的和谐,保持了义聚的长久。对稳固家族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家法综述

  一、家法的意义和作用

  ()家法的起源

  据义门堂《陈氏宗谱》卷首载有《约旌琐言》,《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复以乡八刑纠之,刑固辅教之不足也。本此以治国,则一道而同风:本此以齐家,则型仁而讲让,其义一也。自汉、魏、唐、宋以来,如《颜氏家训》、《柳氏家规》、《吕氏童蒙训》,后世大家奉为模范,洵不晚之良法也。”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家法的起始是“复以乡八刑纠之,刑固辅教之不足也。”它的作用和意义是修身和齐家。

  ()家法实质:陈氏赖以发展的制度保障

  家法是全体家族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于家族的生息繁衍以及发展昌盛影响重大,属于一种宗族法律的范畴。家法的核心是忠义孝悌,陈氏家法明确规定了族人言行举止的行为规则。族人该穿什么衣服,该干什么事情,不该干什么事情,都有明确的原则。对那些没有遵守家法族规的人,家法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当然,对有功的人也有明确的褒奖制度。也就是“推功任能,惩恶扬善”的方针,这种方针树立正面的形象,树立榜样,让他人来效仿;另一方面则是对那些有不端行为的人进行惩罚,以儆诫他人,端正自己的言行举止,表现出家法恩威并施的特点。

  ()家庭的分层状况及组织制度

  家法开宗明义第一条便是“立主事一人,副事两个,管理内外诸事”。此三人是全家族的首领,全权处理族内事务,大至敦睦九族,协和上下,小到男女婚嫁费用,三时茶饭,节朔聚饮,都要一一过问。这三个的选拔,不拘辈份、年龄,只要稳重而有才能者都可被挑选,如三人中有人因年迈而要求别人接替者,仍然不论老少,乃选贤能者接班,这种颇有点民主意味的推选,是一个历史进步。一个家族收入既多,开销亦大,须有人经管钱财,因此设库司二人,也不是论资历,只看是否贤能。其主要任务是“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因人口众多,居住分散,管理不便,因此一个村庄须立正、副庄首各一人,共同经营田地。

  为避嫌疑,不得父子共同担任庄首。每年秋收粮食,也要由库司检点。各田庄推10人为宅库,也就是管事人,分别掌管粮食、牲畜、田地、生活用品等事。男女婚姻大事也要有专人掌管,称为勘司。男子18岁以上,便可张罗成婚,只能娶一妻,不得置奴仆。为使陈姓子孙读书,立书堂一所,训教童蒙。儿童七岁入学,十五岁出学,成绩好者,进入东佳。再从书堂内每年抽出二人训练,一人当先生,一个为副,所用笔、墨、纸、砚由宅库支付。

  ()家族经济职能方面的规定

  义门陈以耕读传家,有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好传统,对各色人等的费用均作了规定。男子外出劳动,允许五夜一会,报销酒一磁瓯。长辈人另由掌酒人别给好酒,以体现尊老之意。诸房每月给油一斤。会宾客、嫁娶等事由诸庄自行安置,其余吉凶筵席、迎送官员等则由库司出钱。新妇回娘家,三年之内,每年春、秋各给假期一次,限15日回来,三年以外每年一次,给假20天,礼物由公家置买。男女婚嫁之礼,定婚时用钗子一对、碧绿彩两匹、响仪钱五贯、色绢五匹,酒肉临时预备。娶妇粉匣、绣履、箱笼、巾带钱由公家支付,嫁女则给银十两打造物色。男子十五裹头各给巾带一副,女年十四合头髻,给钗子一双。男女衣装,二月给春衣,夏给麻衫领,秋给寒衣。年四十以上者给绢一匹、绵五两,年四十以下者各给丝十两,绵五两,冬天各给头巾一顶,每年冬至、春节、清明各给麻鞋一双,女子则在这三个节日时发给脂粉针花。每年冬天发给各房草苫一付御寒。这就是说,凡是衣食住行都作了规定,任何人不得僭越。

  义门陈是个自给自足的大家庭,对养蚕织布极为重视。家族中的男性普通成员,要“归作农役”,女子则是蚕桑纺织。家法第二十二条是谈养蚕生产问题。规定立一所都蚕院,设院蚕首。每年春首,各庄抽一名“后生丈夫”修理养蚕用具。抽女子若干人养蚕,45岁至58岁者叫蚕婆,45岁以下者称蚕妇。都蚕院内蚕婆给房一间,蚕妇二人给房一间。桑叶由蚕首分给各村庄。成茧后一起收缴,得茧多者有奖励。蚕种留给都蚕院。至次年春天发给每个蚕婆二两,女孩可到蚕母房内观看学习。每年制造紬绢,由库司分给诸庄丝棉,然后分发给蚕妇织造。

  ()对生活方面的规定

  除了诸条所涉及到的生活方面的规定以外,“每年给麻鞋。冬至、岁节、清明三时,不论男女,三岁以上,各给一双。”

  妇女巾栉针管等物,每年冬至、岁节、清明三次由库司派人采买给付。“妇女染帛,每年各与染一段,任意染色”。草席,每房一付,冬天发给。

  家法规定不准酗酒。“酗酒而不犯人者”,笞五。如果酗酒侵犯了别人的决杖十五下。赌博、斗殴的杖十五下,并“剥落衣妆,归役一年”。最重的处罚是,“妄使庄司钱谷,入于市荒淫于酒色,行止耽滥,勾当败缺的人,要杖二十下,剥落衣妆,归役三年。”惩治酗酒、赌博、斗殴和妄使钱谷的人,无疑是正当的,这有利于家族的团结。

  另外,对族人的一日三餐也有规定。《江州义门陈氏族谱》就载有本家族的饮食情况,包括平日三餐的饮食习惯、年节的菜谱及会餐情况。义门陈氏十九代三千七百多人共吃一个大食堂,大食堂有八位年轻媳妇任厨师,其中“掌庖灶二人,知修羹菜四人,饮饭二人”。除这八人外,还有若干“知汤水及排布堂内之事”之人。她们工作“不限年月,迎娶新妇则以次替之”。每日三餐茶饭,男女不同席,分作两次,“丈夫于外廊同坐,作两次,自年四十以下至十五者优先”,因他们是主要劳动力,要先吃完去劳动。“自四十以上至家长同坐在后,以其闲缓故也。并差二人新冠后生派布祗候汤水等”,“妇人在后堂,亦分作两次”。若是年节会餐,则全体均于“大厅同坐”。平日的盐、酱、蔬菜、腥鲜,由“副主事取给酌当,对尊长平日备有好酒,任使取给。诸房老疾者,可开小灶,每月给油一斤,茶盐适量”。

  然后,对违犯家法时的处罚规定。为了处罚不听命的人,陈姓家族设有专门的刑杖厅,厅门对联是“家秉三尺法,官省五条刑”。

  与此同时,家法对于婚姻和教育,也进行了法律性的规定,这些都利于家族的人口数量的发展及人口素质的提高,对于强化这个半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的功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以上内容均选自《中华陈氏通鉴》)

  二、家法是家族成员的行为准则

  家法三十三条是义门陈氏成员的行为准则,家法规定了全体家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是劳动果实的公平分配,表现在物资和食物的公平分配,做到一日三餐上至族长和老年人,下至未成年的小人,同在大厅中进餐,大家共同吃一样的食物,而且先让从事劳动的人用餐,没有特殊照顾,然后再让其他人用餐,这是保证“人无间言”的最大因素,自古至今“民以食为天”,家庭人员不合,争吵分居的主要根源在于劳动收入和食物分配不公。家法还明确规定了每个成员一年生活日用品的分配数量,并按春、夏、秋、冬季各发给男人女人们衣料、衣服、丝棉、被褥、草席、灯油、首饰、鞋等基本生活用品。甚至连女人们要求染布的颜色,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让其有权进行选择,男人们每天有一斤酒,老人饮酒则有照顾。

  其次,是全体成员劳动分工,家法规定,成年人必须参加田间劳动,家长之下设有管理每个田庄的庄长,田间的农活由庄长统一安排指挥,而且必须按时完成任务,不允许游手好闲。妇女们则以养蚕纺织为主要劳动,每年春天,两名妇女分给一间蚕房,由年长者负责,称为蚕妇、蚕婆,养蚕要交回一定数量的蚕茧,任务完成好的还有奖励,小女孩分配在一蚕房中学习养蚕。

  第三,家法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凡子弟有过失者必受处罚,最轻的“杖五下”,重则“决杖十下”。“不遵家法,不服从家长之命,妄作是非,逐诸赌博,争斗损伤,各笞十五,剥落衣装,服役一年,改则复之”。妄使庄司钱谷,淫于酒色,行止浮滥,勾结败类,各决笞二十,剥去衣装,服役三年,如不改悔者,逐出家门”。还特意设立了一个“刑杖厅”,门上有一幅对联“家秉三尺法,官省五条刑”。这样严格的处罚办法,制约了陈氏子弟的不法行为,没有敢以身试法。胡作非为,盗窃财物,行凶打人。在外胡闹的种种行为得到了防止。这就维护了家庭的内部团结,也促进了社会的安定,这是我国民间法治的典型。

  第四家庭全体成员的生老病死,均有专人负责,收入支出有会计掌管;家中有自己培养的医生;男女婚嫁有专人负责;有打更看门的人,看门人训练了一百条狗,出现了百犬同槽而食,一犬不至,则群犬不食的奇异现象;家中还设了道院和巫师,以供祈祷和信奉神仙的人进行修练;为开展娱乐活动,还设置了秋千院等娱乐场所,以供家人游乐和健身。

  第五,陈家在江州是一个大户,庄田三百多处,居住区方圆四十华里,每年向朝庭交纳的租粮多达四千余石,三千九百余口之家,以每人一年平均用粮五百多斤计算,仅这一项每年约需粮食二百多万斤。这么多的人口生活在一起吃水的井就有二十口,淘米也有一个“淘米塘”。陈家的土地遍布德安、德化附近各县,若大的一个家庭没有一个有才干的人管理是不行的。为了防止徇私舞弊的行为,家法明确规定了父子不得在同一田庄经营。

  第六,自家法创立至分庄,共有十四任家长主持家务,家长一职是选贤任能,不是以辈分高低而定,多的任职四十年,少者只有一年,十四任家长各有千秋。

  三、对陈氏家法的分析

  1、家法的目的、基本要求

  陈崇主持家政的时候,陈氏已经是子孙众多、聚居了若干代的大家庭,据胡旦《义门记》说“始者,陈氏二百人,而家法行。”那么,陈崇制订家法的动机和要求是什么?他在序言中说:“恐将来昆云渐众,愚智不同,敬无敦睦之方,虑乖负荷之理”,即是怕后来的兄弟子孙闹矛盾,导致家族破散衰败。为了杜绝这种后果,家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功任能,惩恶劝善。公私出纳之式,男婚女嫁之仪,蚕事衣妆货财饮食,须令均等,务要和同,令子子孙孙无间言而守义范也”。这表明陈崇的着眼点是经济问题,使家族成员在经济上“均等”、“和同”,只有做到这点才可能消除“间言”,长期聚族生活下去。以共有财产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聚居,其维持家族的办法可以有多种,陈崇的办法是注重经济均等和任贤用能,让能干者担负管理家族的职责。三十三条家法就按这个指导思想制订的。

  2、家庭管理人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一个方面确定有才能的成员为家庭的最高当权者。家法第一条是“立主事一人,副两人,掌家内外诸事”,这三个人是专主理家政的家族长,有处理一切大事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此三人不以长少,但择廉谨才能之人任之,不限年月”,“若才能不称,仍须择人代之。”作为家族的法规,家族长不以辈分为条件,但选廉谨才能之人任之,而且要择优良者取代“不称”者。这就超出了封建宗族的腐朽观念,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第二条是确立掌家族财权的“库司二人”,他们司一家财务之出纳,又握赏罚二柄,是主事之下掌实权的大人物。具体职责是“掌一户税粮及诸庄书契。每年送纳王租,供应男女衣妆,考校诸庄租课,备办差使应用”。家法规定,“此二人亦不以长幼,但择公干刚毅之流”。主事和库司是家族的最高统治者,只论才干不论长幼,更不是嫡长子继承,这就保证了家族统治者在管理上的高水平,体现了家族内的民主意识,这对于家族利益的维护很有作用。

  第二个方面是设立各田庄的负责人。家法第三条说:“诸庄各立一人为首,一人为副,量其田地广狭,以次安排弟侄。”田庄的庄首和副庄首,是按辈分高低安排的,大田庄必由辈分高的人任庄首。但是规定“不得父子同处,远嫌疑也”。庄首的职责是管理本庄田产和所属成员,“凡出入归省,须候庄首结限。自年四十以下归家限一日外,须赴同例执作农役”。这个规定透露了一个情况,即家族的众多普通成员,是分田庄、分小房族来管理的,每个成员都要“执作农役”,不能随意在外游荡或在家歇息。

  庄首要接受家长和库司的监督,“其出入市厘,买卖使钱,须具帐目赴库司处算明”,“每年收到谷斛,至岁晚须具各庄帐目归家,以凭考课,并由库司检点”。田产添修、库禀充实“次第加赏”,怠惰败阙的“重加惩治”。田庄是家族的经济基础,因此家长们对庄首抓得很紧,“不得父子同处”的用意,就在于尽量消除使田庄败阙的因素,消除子孙之间的“闲言”。

  各田庄之外,还“差定弟侄一十人,各曰宅库人”,即是其他方面的管事人。家法第四条写明他们一人主酒酢,造曲蕖;二人知仓碓,“管押庄客逐日春米”:二人知园圃牛马猪羊等事,“抽顾庄客锄佃蔬菜”;一人知晨昏,关锁门户:“勾当四人,管远近四周田土,监收禾谷、桑柘、柴薪”。

  庄首和宅库人是家族中的具体管事人,职责明确,分工较细。庄首分片经营田庄,宅库人按行业分别理事。在田庄里没有提到“庄客”,种菜舂米则是“管押庄客”进行,这种庄客恐怕是陈家雇佣的佃户,非本家族的成员。

  3、蚕桑生产问题

  家族中的男性普通成员,要“执作农役”,女子则是蚕桑纺织。家法第二十二条是谈养蚕生产问题。规定立一所都蚕院,设院首。每年春首,各庄抽一名“后生丈夫”修理养蚕用具,摊派妇女养蚕。凡四十五岁至五十八岁的称蚕婆,四十五岁以下的称蚕妇。每间蚕房有蚕婆一人,蚕妇两人,分发蚕种二两,由她们三人共同饲养,“成茧后同共抽取,却令蚕院着将丝绵等均平给付,以见成功。其有得茧多者,除给外别赏之。”此外,每年夏天税丝绸绢,由“库司组配诸庄丝绵归与蚕妇女织造。”都蚕院是妇女劳作的主要场所,看来它既要解决家庭成员穿衣的问题,还负担夏税、绅绢的织造任务。结合各田庄的农业劳作成果,可见,家族成员的吃穿物资,都是自产自给解决的。这是一个半封闭的自然经济单位,共有财产,普遍劳作,平均分配。诚然,这不是一夫一妇的男耕女织的小家庭,而是家长统一指挥下的劳动协作大团队

  4、婚姻与教育

  男女婚姻之事,家法中规定“立勘司一人,掌卜勘男女婚姻之事,并排定男女第行等事。”男年十八以上,则与占勘新妇。“女则候他家求问”。家法规定男子“皆只一室,不得置畜仆隶”。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陈氏家族的特点,也是其稳定聚居的重要条件。婚姻所用礼物,规定了统一的项目和数量,由主事或库司纽配诸庄应付。男婚女嫁由家族操办,这是家族当权者的义务,也象征着他们的权力。财产统一管理,青年的婚姻必须由家族解决。青年在经济上不独立,就不会有婚姻上的自主。同样,因为财产的家族所有制,所以“置畜仆隶”即娶妾养婢被禁止。否则,私房膨胀,必会导致矛盾复杂尖锐,家族破裂。……

  陈氏家族内有两种教育机构,一种是教授童蒙的院学,一种是继续深造的书堂。七岁至十五岁的童子入院学,每年正月起馆,冬月解散。供应笔纸墨砚。“逐年于书堂内择一人有教养者为先生,一人为副”。读完院学的“聪敏者”,进书堂继续学习,以便参加科举考试。书堂建在东佳。据徐锴《陈氏书堂记》书堂在“居之左二十里,……有堂庑数十间,聚书数千卷,田二十顷,以为游学之资。子弟之秀者,弱冠以上,皆就学焉。”乡绅大户自主办学,解决本族青少年学文化应科举的问题,是宋代各地普遍存在的事实。迄今所见,不过象义门陈家这样有院学和书堂两个层次却是罕见。而在时间上,东佳书堂是最早的私家书院。

  5、日常生活和物质分配

  这方面的条文最多,计十三条,占39%以上。可以分为饮食、衣着两部分。饮食部分:差定八名妇女在厨房劳动,烧饭做菜烧茶水,她们“不限日月,迎娶新妇则以次替之”。新妇必下厨房劳动,这是广大农民生活的反映,也适应“不得置畜仆隶”的需要。每日三时茶饭,男女分坐,分作两次进食。男子十五至四十岁的先吃,“取其出赴勾当”,要及时劳作;四十岁以上的和家长同坐后吃,“以其闲缓”。这个次序安排,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没有强调尊长在前,很有道理。若是年节眷属会餐,则全体于“大厅同坐”,“费用物资,惟冬至、岁节、清明、主事组配诸庄应付,余节出自宅库。”平日的盐、酱、蔬菜、腥鲜,由“副主事取给酌当”。

  对尊长,平日备有好酒,任便取给。诸房老疾者,每月给油一斤,茶盐适量。在田间劳作的男夫,每五夜一会,给“酒一瓷瓯,所以劳其勤者”。
   衣着部分:男年十五裹头,给巾带一副,女年十四合髻,给钗子一双。男子衣妆,二月给春衣,每人丝十两,夏天给絺葛衫一领。秋之寒衣,相对给付,四十岁以上至尊长,绢一匹,绵五两:四十岁以下丝十两,绵五两,每人给头巾一顶。

  每年给麻鞋。冬至、岁节、清明三时,不论男女,三岁以上,各给一双”。

  妇女巾帨针花等物,每年冬至、岁节、清明三次由库司派人采买给付。“妇女染帛,每年各与染一段,任意染色”

  草席,每房一副,冬天发给。

  以上列出的项目,都是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反映出低的生活水平。据传,陈崇的遗训是:“奇服异品,莫思玩好,钱财货利,莫视泥沙。”陈氏家族是富有的,但是要求成员的节俭,他的家都是:

  “富不忘贫,可常保其富,贵不忘贱,可常保其贵。”其次,他的分配生活消费品是采取平均原则,适当照顾特殊需要。这对于聚族共居生活的维持,很有作用。有一次宋太宗赵光义旨召三孝子(即陈诏、陈显、陈颁)之母王太夫人入朝,当皇后问道为什么义门陈能累世不分家?其的回答是“吾家男妇大公无私。堂前架上衣无主,三岁孩儿不识母,丈夫不听妻偏言,耕男不言田中苦。”这些言词不无夸饰,然而从家法条文看,确实是注意“均等”性。财富共有,普遍劳动,消费均一,带有浓厚的氏族公社的特点。……

  6、对一般成员的行为要求和处罚

  家法规定,在家男子必须“逐日随主事差使,执作农役。稍有不凛遵者,具名申上,取家长处分科断。”“凡入门及晨昏完省事,须具巾衫裳带,稍有乖仪,当行科断。”“凡不遵家法,不从家长命”,决杖十五下。

  不准酗酒。“酗酒而不干人者”,杖笞五下。如果恃酒侵犯了别人,杖十下。赌博、斗殴的杖十五下,并“剥落衣妆,归役一年。”最重的处罚是,“妄使庄司钱谷,入于市廛淫于酒色,行止耽滥,勾当败缺的人”,要“杖二十下,剥落衣妆,归役三年。”

  惩治酗酒、赌博、斗殴和妄使钱谷的人,无疑是正当的,这有利于家族的团结。

  在家法中还规定立二人学医,以备老幼疾病。设祈祷巫室一所,办理丧葬祈祷事务,设先祖道院,供奉祖宗牌位。凡生老病死,在家法中都谈到,换句话说,人生一辈子的有关事项,家族都管起来,分设机构,派定专人,负责办理。义门陈家是一个完整的小社会,它是社会的缩影,但是带有明显的义门陈氏标志。

  (以上内容选自中国宋史研究会《1987年年会论文集》,撰稿许怀林,江西师大教授,宋史学专家)

    四、论《义门陈氏》家法

  江州义门陈氏十五代聚而不散,一方面有朝廷的嘉奖和勉励,以及地方官吏的青睐,这种外部的政治因素,能产生一股舆论力量,形成一种观念,即维系家族不散是崇高的荣耀。二是制定宗族法律(家法),以此来维护家族机器的正常运转。

  《陈氏家法三十三条》,以重要的篇幅来叙述和规范家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问题,体现家族领导制度的某些先进性,这对于家族的繁荣昌盛,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

  确定有才能的成员为家族的最高当权者。家族长不以辈分为条件,但选廉谨才能之人任之,而且要择优良取代“不称”者,这就超出了封建宗族的腐朽观念,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家族的统治者,只论才干不论长幼,更不是嫡长子继承,这就能保证家族统治者在管理上的高水平,体现了家族内的民主意识,这对于家族利益的维护很有作用。

  家族的许多的普通成员,是分田庄、分小房族来管理的,每个成员都要“执作农役”,不能随意在外游荡或在家歇息。

  家长们对庄首抓的很紧,“不得父子同处”就在于消除子孙之间的“闲言”。

  家族中的具体管事人,职责明确,分工较细。

  陈姓大家既是一个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同时又是一个半封闭的自然经济单位,家族成员的衣食住行,主要靠生产自给的途径来予以解决。这个“耕读之家”是十分重视农业生产的,因为它是家族经济的基础。《陈氏家法三十三条》设立了专条,对这种经济形态进行法律性的保护。

  家法对于日常生活的安排和物资的分配,一一慎重地写入条文,分为饮食、衣着两大类。

  新妇必下厨房劳动,这是广大农民生活的反映,也适应“不得置畜仆隶”的需要。

  分配生活消费品是采取平均原则,适当照顾特殊需要。“均等”性所含的财富共有,普遍劳动,消费均一,带有浓厚的氏族公社的痕迹。

  家法对于婚姻和教育,也作了法律性的规定,这些有利于家族人口数量的发展以及人口素质的提高,对于强化这个半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的功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家法确定“首功任能,惩恶扬善”的方针,一方面是褒奖良秀,树立榜样,让他人来效仿;另一方面则是对那些有不端行为的人进行惩罚,以儆诫他人,端正自己的言行举止,表现出家法的恩威并施的面貌。

  惩治酗酒、赌博、斗殴和妄使钱谷的人,无疑是正当的,这有利于家族的团结。

  (以上内容选自《中华姓氏源流通书》撰稿何光岳,中华姓氏源流史学家,国家级专家)

    第二节家法三十三条

  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右散骑常侍,守江州长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臣陈祟谨撰:

  经曰:“欲齐其家,先修其身,”又曰:“身修而后家齐,君子观于风化之原,知齐家之道归于及身。我家袭秘监之累功,承著作之遗训,代传孝义,世笃忠贞,一庭之内,和气薰蒸,同居十有一代,聚族二百余人,祖宗培养之泽,诚不容没矣,况乎遭遇圣明,诞敷孝治,恢振义风,锡之宸翰,旌及里闾,不益敦敦雍穆,仰答鸿恩於万一,崇所以殷殷致念者,第恐昆云渐众,知愚不同,苟无敦睦之方,虑乖负荷之理。今设之以局务,绳之以规程,推功任能,惩恶扬善,公私出纳之式,男女婚嫁之仪,蚕事衣妆,货财饮食,必令均等,务要和同,庶令子子孙孙无间言,而守义范也。谨摅规范,一一于左:

  治家不可不立乎纲纪,纲纪不举,则版权法目不张,纲纪一正,则条目秩然。夫所谓纲者,犹網之也有纲也,所谓纪者,犹系之有纪也。網无纲,则目不能自理也。故一家则有一家之纲纪,齐家者,通前续后,可不立乎!

  一、立主事一人,副主事两人,掌管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束辖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职,毋相夺论;照管老少应需之资,男女婚嫁之给;三时茶饭,节朔聚饮,如何布办;组配诸庄费用多寡,一依下项规则施行。外则迎接亲姻,礼待宾客,吉凶筵席,迎送之仪,一依下项规则施行。此三人不拘长少任之,或有干父之子,或有克家之人,但择廉谨立操仁恕者委之,不限年月。倘有辞状乞替,请众详之。其年力稍优者,家长则且举晋,或年有弱者,众则择人替之。仍不论长少,务在得其人而已。

  二、立库司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赏罚之二柄,立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每年送纳王租、公门费用钱物,发给男女衣妆,考校诸庄课绩,差役弟侄,一依下项规则施行。此二人亦不以长幼论,择公干刚毅之流,能任其事者任之。

  三、诸庄各立一人为首,一人为副,量其田地广狭以次安排。弟侄各令首副安排,共同经营。仍不得以父子同处,远嫌疑也。凡出入归省,须候庄首指挥,给限去著。自年四十以下归家限一日,外赴须同例。执行农役,应出市肆买卖,使用银钱,须具帐目向库司示明,稍有不遵,禀上命责以常刑。有功勤者,则举之,委以事务,各须务在节用。诸庄除纳王租外,田产、添修仓廪实宝者,庄首、副衣妆上次第加赏;其或怠惰以致败阙者,则剥落衣妆,重加刑治,所以惩恶劝善也。应每年收到谷斛,至岁晚须具帐目归家,以据考课并库司检点者。

  四、差定弟侄十人,名曰宅库人,付主事手下共同勾当。一人主酒醋曲蘖等;二人知仓碓,交领诸庄代应谷斛,并管辖庄客逐日春米粮,出入上簿,主事监之;二人知园、圃、牛、马、猪、羊等事,轮日抽雇庄客锄佃蔬菜,以充日用;一人知晨昏,开闭门户,早晚俟候弟侄出入勾当;四人管束近家四源田土监收禾谷、桑、柘、柴薪以充日用。其出入优劣共同酌量,一依主庄者次第施行。

  五、立勘司一人,卜勘男女婚嫁之事,并排定男女第行。置长生簿一本,逐年先抄上每月大小,节气,转建于簿头,候诸房诞生男女令书时申报,则当司应随时上簿至排定第行,男为一行,女为一行,不论孙、侄、姑、叔,但依所生先后排之,贵在简要。自一至十,周而复始。男年至十八以上则与占勘婚姻,配仪诸事项,侧待主事依则施行。皆一室,不得置畜仆隶。女则候他家求问。亦属勘司酌当。但此一人须择谙阴阳数术者任之。

  六、丈夫除令出差勾当外,并付主事手下管辖,逐日随主事差使去执行农役等,稍有不遵者,具名申上,候家长处分科断。

  七、弟侄除差役执作外,凡出入门户及晨昏定省事,须具巾带衫裳,稍有乖仪,当行科断。

  八、立书堂一所於东佳庄,弟侄子姓有赋性聪敏者,务令入学,稍有与功业应举者,除现置书籍外,须令添置。于书生中立一人掌书籍,出入须令照管,不得遗失,或者宾客寄止修业者,供应并出东佳庄。

  九、立书屋一所於住宅之西,教授童蒙。每年正月择吉日起馆,至冬十二月解散。童子七岁令入学,至十五岁出学。有能者令入东佳。逐年於学堂内次第抽二人诱训,一人为先生,一人为副。其纸墨笔砚,并出宅库收买应付者。

  十、先祖道院一所,司祝之子,代有其人,或有继者听之,令旦夕焚修,上以祝圣寿,下以保家门,应有斋醮事须差请者,众俗可也。

  十一、先祖符法亭一所,历代祀之。有继者听其自便。凡有造屋宇、埋葬、龟筮、祈祷等事,一一委之。

  十二、命二人学医,以备老幼疾病。须择谙药性、方术者为之。药料之资,取给主事者。

  十三、厨内差定十人掌庖厨炊灶事。三人收羹菜,二人炊饮,二人知汤水和摆布堂内等事,此不限期,迎娶新妇则以次替之。

  十四、每日三时茶饭,丈夫于外廊下同坐作两次,自年四十以下至十五岁者,作先次坐,取其出差勾当,故在前也;至年四十以上与家长同坐后次,以其闲缓,故在后也。并差新冠童子二人排有侍候茶汤蔬菜等事。妇人则在后堂坐,长幼以作两次,并出厨内新妇只候茶汤等。其盐酱、菜蔬、腥鲜等,并出在正副主事,取给酌当。

  十五、节序眷属会饮於大厅同坐,主事及时差后生二十人排布侍候。先次学生、童子一坐,已束发髻女孩一坐。费用物资唯冬至、清明主事纽配诸庄供应,馀则出自宅库,随其所有置办,许令周全者。

  十六、非节序丈夫外出勾当,五夜一会,酒一磁瓯,所以劳其勤也,尊长取便,仍令知酒人别醞好酒,以侍老上取给者。

  十七、诸房每月令主事各给油一斤,并茶盐等,以便老疾取便,须令周全。

  十八、会宾客事。凡嫁娶仰主事组配诸庄布办,吉凶筵席,官员达客,迎送之礼,并出自宅库,取令如法周全,仍逐自抽书生一人,归知宾客。

  十九、新妇归甯者。三年之内,春秋两度发遣,限一十五日回;三年外,则至岁节一例发遣,即二十日回。出在主事指挥,馈送之礼,临时酌当。

  廿、男女婚嫁之礼,凡仪定用钗子一对,绯绿彩二段,饷仪钱五贯,定色绢五疋,彩绢一束,酒肉临时酌当。迎娶者,器皿、靴履、花粉匣、箱笼等各一副,巾带钱一贯文,并出主事组配。女则银子一十两,随意打造物色,市买钱三贯文,出库司组配诸庄应付。

  廿一、男女冠笄之事。男则十五岁裹头,各给巾带一副,女则十四岁合头髻,各取钗子一双,俱出库司给付者。

  廿二、养蚕事若不制之以法,虑多少不均。今立都蚕院一所,每年春首,每庄抽一后生丈夫,从事桑柘,中择一年长为首,束辖修理蚕桑等事。婆母及年至四十五岁以上至四十八岁者,名曰蚕婆:四十五岁以下者,名曰蚕妇。於都蚕院内,每蚕婆各给房一间,蚕妇二人同看。桑柘仰茧首纽配诸庄应付。其女孩各令于蚕婆房内同看桑柘。待成茧后,权其多寡,公同抽取。令蚕首将丝帛均平给付,以见成功。其有以得茧多者,除给外别赏之,所以相激励也。其蚕种仰都蚕院首留下,候至来年春,每蚕婆各给二两。

  廿三、每年夏税,抽所细绢,仰库司组配诸庄,丝帛归於蚕妇织造。新妇年四十八以下者,另各织绢二匹,缎一匹;女孩各给付织绢一匹,蚕婆四十八岁以上者免。

  廿四、丈夫衣着,二月中给春衣一领,每人给付丝一十两,夏各给葛衫一领,秋之寒衣,相时给付。自年至四十以上至尊长者,各给绢一匹,绵五两,四十以下给丝十两,绵五两,冬各给头巾一领,并出库司组配者。

  廿五、每年鞋履。冬至、岁节、清明三时,不论男女三岁以上者各给一双,草履丈夫每月各给三双,出库司组配给付者。

  廿六、妇人脂粉、针花等事,每年冬至、岁节、清明,仰库司专人收买付给。

  廿七、妇人染帛,每年各与染一匹,任意染色,钱出库司组配诸庄应付,专差一人勾当。

  廿八、草席,每年冬库司组配诸庄,每户各给一副。

  廿九、立刑杖厅一所,凡弟侄有过,必加刑责,等差列后。

  卅、诸误过失及酗酒而不干人者,虽书云:“有过无大”,然恐不行刑,无以惩劝,此等各杖苔五下,放。

  卅一、恃酒干人及无礼妄触犯人,各决杖十下,放。

  卅二、不遵家法,不从上命,妄作是非,逐诸赌博,斗争相损者,各杖笞一十五下,剥落衣妆,归役一年,改则复之。

  卅三、诸妄使庄司钱谷,入於市肆,淫于酒色,行止耽滥,勾当败坏,斗争相损者,各决杖二十下,剥落衣妆,归役三年,知过复之。

  江州长史兼右散骑,御史大夫赐紫金鱼袋臣 七世家长陈崇撰
唐大顺元年庚戌
(890)四月六日

  第三节  家范与家训

  一、家范十二则

    陈崇

  ()尊朝廷太平之世,声教覃敷。谊隆轩冕,恩彻泥涂普天率土,莫不沾濡。吾宗支,被泽尤殊。金门赐爵,玉册蠲租。稽颡顿足,鼓腹含哺。何以仰答,远者宏谟。出励名臣,处为硕儒。安兹作息,意乃公输。扬栩大化,嬉游唐虞。

  ()敬祖宗陈氏先代,渊源宏远。冥索遐稽,殊深缱绻。德为畴立,功为孰建。宜都以来,滋培不浅。司马参军,日恣流衍。补阙才高,秘监闻显。著作贤嗣,庐峰绝谳。徙乎江州,始基是践。自斯而遥,其绪日展。俎豆勿忘,咸相绳勉。

  ()孝父母父母生我,鞠育劬劳。顾复之恩,自少而髦。几经艰难,以养以教。冀其克遂,悲喜相交。与言及此,中心如刀。谓地盖厚,谓天盖高。踢踏无报,徒属裹毛。遐思古人,其乐陶陶。养为其志,不为其肴。致其慕者,涕泣而号。

  ()和兄弟鹡原志喜,雁序分行。维礼与诗,盖有名章。踏圣世,跻乎大唐。荆花芳馥,接叶联芳。塌篪韻协,手足相将。惟其耽乐,庶顺高堂。追惟先代,厥有二方。惟其难也,实在名彰。无歌偏反,以致阋墙。千古以来,被止眠薑。

  ()严夫妇:人伦伊始,兆自闺门。阴阳之义,互古常尊。好合可乐,狎曙宜峻。正位内外,各以其分。鸡鸣致警,戒旦时闻。以乐钟鼓,以友瑟琴。梁妻举案,冀妇如宾。惟鸡与缺,道行於身。不知其然,以亵而亲。脱辐至矣,则又何云!

  ()训子孙翳为义族,后启联翩。兰含春媚,桂馥秋妍。何以栽培,让其性天。巍巍桢干,饱科云烟。诗书有经,农亩有田。耕食凿饮,为育为弦。终身远到,基於少年。循规斯方,受规在圆。非规非矩,遗羞昔贤。父兄之教,在乎宜先。

  ()隆师儒圣贤之道,与孰为明。千秋统绪,任在儒生。发聋振聩,鼓振金鸣。石渠白虎,木铎传声。惟其义备,斯感至情。游杨二子,立雪于门。苏章千里,不惮遥程。跋涉艰难,荷笈而行。吾陈东佳,无鹜乎名。隆宠师儒,以植群英。

  ()谨交游:古人所忌,独处居幽。慧眼以发,思无以抽。士农工贾,惟其匹俦。或出或处,气类同求。戒勿知已,比匪非俦。声气是诩,他是为尤。与其为滥,毋宁隘收。金兰善谱,不类盟鸥。少壮一诺,终当白头。风雨契阔,意致绸缪。

  ()联族党:江州一族,异流同源。阅十一世,和处笑喧。非吾伯叔,即我弟昆。长幼上下,无寒无暄。驰驱皇路,退伏高原。咸敦一脈,岂有嫌言。二百馀口,饔餐同轩。时勤课教,李笃训勉。有才足论,有動与展。何疏何戚,维此义门。

  ()睦邻族:古者八家,同井相助。由近而远,情谊攸著。为邻为里,居游与聚。疾病相扶,死丧与赴。患难忧急,戒惊恐惧。謦劾欢逢,寿考构娶。伏腊周旋,心融情豫。岁酒同甘,烹宰饱饫。阗阗里门,倒屣解履。诗称浴比,殷其景慕。

  (十一)均出入:生财之难,期其恒足。制用有经,积施相续。积而不施,施而不彀。侈靡吝悭,均为薄俗。生齿云多,资用繁缛。老疾殡祭,莫敢不肃。以膳耕稼,以资诵读。家庭内外,持筹仆仆。惟均惟平,度其盈缩。乾糇以愆,为汝曹勖。

  (十二)戒游惰:凡人之生,畴无担荷。均在四民,责无敢堕。行必期为,志惟务果。奋进而前,犹不与我。矧其嬉游,安而偷惰。既历艰危,无挫坎坷。丈夫志雄,磅礴磊落。进止帷幄,了如观火。何乃自戕,手足委亸。家范谆谆,铭为佩左。

    二、家训十六条

  陈崇

  ()敦孝悌以重人伦; ()笃宗族以昭雍穆;

  ()和乡党以息争颂; ()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 ()隆学校以端士气;

  ()黜异端以崇正学; ()讲法律以儆愚顽;

  ()务本业以定民志; ()训子弟以禁非为;

  (十一)息诬告以全善良; (十二)诫匿逃以免株连;

  (十三)完钱粮以免催科; (十四)联保甲以弭贼盗;

  (十五)解仇忿以重身命; (十六)明礼让以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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