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世系法欧阳氏,上自始祖下至元孙五世一提,五世再提而至九世,九世再提而至十三世,十三世再提而至十七世,十七世再提世世相因递,及五世提分而宗服相连,亦自恩谊流通于世族中矣。吾族自明及今方十七世,今如是分之以待后之子孙。

  二、五世一分仿文公首题某公之子某公派,九世再分首提某公支下某公传派,十三世再分亦首提某公支下某公传派,十七世再分亦首提某公支下某公传派,世绵代远,准式递提,然必某公一枝,迨终又续某公一枝传派,长房系明方序,余房依次而序,纲举目张,庻无蔓延混系之失。

  三、纂修家史,姓氏不可不详源流,不可不辨分迁,不可不考故得姓之由、发祥之自、肇造之基,必缕列以昭一本。

  四、书卷以篇名篇徧也,谓举理,序事明,而且徧之义,而家乘以谱名谱普也,谓其普知爱、普知敬、普知祖功宗德之无窃也。其余先世之事果悉知之,不妨详注其原委。其有不知者,亦姑缺之,以俟后起慎勿参以己意致成杜撰,至若先人字号年庚与葬地久远或忘无征者宁缺示信耳。

  五、谱仿史记年表汉唐以下志状之法传,效苏老泉之作法,书名书字书行书号书衔,书生年月日时,书娶某氏书,生子几女几,书卒书殇书死年月日时,书葬某处某山某向,同穴则书书合葬,同圹则书并塜,附葬则书附葬某公某妣墓之左右,他如碑记祭田山场界叚亦书之,以防久远迷失之患。死者尊者则书某公某妣,生者卑者则书某名某氏,所以别存没辨尊卑也。吾母而上曰配,吾母而下曰娶,妾媵曰侧室曰副室。元配元娶续配续娶书生卒年月日时,并书地书姓书父母名书第几女,俾后世知母党焉。或宦痒贡监之女详书,外此或逸其地或并逸其父名而仅书某氏,如女配名门宦嗣者详书,重戚好纪阀阅也。次则书婿名,又次只书某宅,若再适者只书前婿某以重醮盟。

  六、父传下母氏妻妾嫡庶注明矣,子传直承父统地统乎天也。

  七、妻有嫡庶,名分攸关,嫡妻则书元配元娶,再娶则书续配续娶,三娶则书再续。若妾则书侧室副室,以示正名分之意,至于嫡子虽幼必绍父统而居前,庶子虽长必次嫡子而居后,大分所系不容淆也。

  八、子女必书几人,或出于嫡,或出于庶,必书于本生之母行下。

  九、善而啬后者不曰绝、不曰无后而曰失传,无传与止者悯之也,其曰绝与无后者严之乎。啬嗣而继焉,其犹传乎。乏嗣而有女者,或书无子,或书无子,或书无嗣,不书失传无传并不书止。葢以嗣虽止而几类犹未止也。

  十、立继之法择本宗昭穆相应者立之,然必自本宗嫡长,如长房不得则求之次,次不得则求之又次,必注名于所生父下子某过继某为嗣示有出也,列名于所立父下立某之继子某承祧示有传也。但长子不得为人后一子,不可以继人异姓,不得承宗弟,不得绍兄孙,不得绍祖。间有于本族中立爱立贤,必同户尊、房长商酌,尽善则可至血盆抱养。与随母过继,恩义虽固止,于父母行下书养子某名某字书生年月日时,后不得入系。若先无子立嗣、后自生子者,必亲子绍正派而居前,立子随附而居后。至本宗之子出继外姓者,必书其名字生年月日时,待其归宗以示传而不失其支也。

  十一、夫死不节而改适者则义养与庙决,与犯七出者同削其庚、降其姓,倘生有子女者,但于子女后书某氏生,以世无无母之人也。

  十二、子之已婚者书娶,未婚者书聘。女之已嫁者书适,未嫁者书许,遵成例也。

  十三、年十六以上者书名书字,十六以下者只书名,所以遵古礼也。

  十四、女之年月日时不书外之也。

  十五、女之未聘而卒者年已笄不书,以未为人妇也。妇虽已聘未曾于归庙见而卒者不书,以未成妇也。

  十六、凡名字国讳皆不可犯其有孙同祖、少同长,生者更之,死者以音相同而字不同者易之,不惟免犯上之罪,亦且免雷同之虞也。

  十七、子孙有远迁外郡系籍立业者,宜详书谱内,初分之传庶世远属踈不致迷失。

  十八、执经问业之士穷逹皆不可量,故读书者必于行下书业儒,一使之自励,一以劝方来也。

  十九、奋身科甲岁贡庠监殊职忠孝节廉乡宾者,寿德孚内外、业儒修文以及世守四民之业而勲劳一族者,悉书之,不惟尊爵贵功纪实明德考终崇祀且能纲纪门祚有光于宗祖也。

  二十、传赞原属虚文,每见人家修谱无论高低暨着传赞文,与人异这等滥胃最为厌目,今重纂家乘止取记叙支派坟墓,不取粉饰面目色香,故一切传赞裁酌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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