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宗法为族谱第一义,大宗统帅合族,小宗统帅各支,吾盖氏大宗至十五世讳珻已绝,故不记大宗小宗。

  二、谱序昭穆必须广询閤族考征详明,是吾族宗支贫贱必书,非吾宗支富贵不录,如有任一己之私,以爱憎为去取者,非实录也,其得罪于祖先宗族多矣。

  三、世系:直列世次,横列支派,同父兄第以伯仲为次序,同世兄弟以支派为先后。

  四、居止:他居而有产曰迁外,籍而无田曰寄,子孙守旧不徙曰世,吾族宗支散处四方不可胜载,然书其居止来历者,岂惟首丘之思,抑将沿流而溯源矣。

  五、坟墓皆宜详细登记,令子孙妥侑,先灵晓然易识,不至遗忘也。

  六、凡谱系无后者必附载于昭穆之次,将望各宗子以祔食之礼祀之也。

  七、元配虽妖(夭)亡无子亦书,重嫡也。

  八、妇德不踰阃,节烈必书,重妇贞也,系其夫下示从一也。

  九、过继之子为人后必书所出,木有本,水有源不可亡也。

  十、乞养之子诸世家多不入谱,防乱族也。然义以恩起律有酌分,似宜系其父下,明有本也,谱当另叙,严大义也,吁民不祀非族,其亦审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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