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子为祖历来是被当作宗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来进行讨论的,万斯大:“宗法由别子而生”,“斯别子之称所由来,亦宗法之所自始乎?”由此可见别子为祖在宗法制度中的重要性。宗法一词周人并没有使用过,最早出现在北宋,张载从利于朝廷的思想出发提出宗法概念并加以阐释,“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后来经学家讨论宗族社会结构时广泛引入宗法,所以宗法本是后起之词,关键部分处处打上宋代之后的社会标记。而上溯考察周代制度时,难免将后世的经验与之相套,以今拟古。正因如此,清儒对于七十子后学所记的宗法片断以及后儒的附会已经非常困惑,毛奇龄:“夫天子宗法已不可考矣,只诸侯公子略见于《丧服小记》及《大传》二篇,而说又不详。且即以其说遍核之他经及春秋时宗姓氏族诸所记,又并无一验,此固三代以前不传之制。封建既废,原可弃置勿复道者,顾后儒纷纷,无所折衷,即郑注孔疏,亦大率周章无理,而赵宋以还,立说备多,则倍不可信。”(《清经解续编·大小宗通绎》)是故至今宗法并无统一的概念,但关于宗法制的讨论却始终保持很高的热度。
别子为祖本是氏族分族的自然进程,到了宗法社会,自然进程被社会规则所限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需要用制度保证在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完成血统继承和宗族分化扩张。“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左传·隐公八年》)即是在君命之下完成另建宗统的例证。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氏族社会是血缘自然演化的产物,而宗法制社会是基于血缘关系,出于团结同族同宗的力量,增加宗族凝聚力而对于氏族的发展增加了制度层面的整合,周代的宗法制社会与氏族社会有重大区别。有宗族组织未必有宗法的说法其实不够准确。正确的理解是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族是宗法制之基础,宗法是宗族之法,是规范宗族内活动的规则。张光直曾根据山西襄汾县陶寺和山东诸城县呈子两处龙山文化墓地的分组情况推断宗法制度在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就已经存在。“墓葬在墓地中都分组布局,同时每组之内的墓葬都有大、中、小不同等级的墓葬。墓葬的组显然是亲族的宗,而组内的墓葬等级便代表宗族内不同等级的成员。”宗法制是父权社会中的产物,宗法制的基本条件是在宗族内按亲疏关系划分等级,而其作用则是维持等级的结构稳定,增加宗族的凝聚力,所以张氏的判断有理有据,也就是说宗法制度基本上可以使用考古学证据上溯至新石器时代。从广义的宗法来看,把宗法的“法”解释为制度的话,那么有宗族组织必然有与之相应的约定俗成的规则来保证宗族组织的结构稳定,只是每个时期、每个阶段对应着各自的不同的形态,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周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了与始祖关系的亲疏和政治地位的高低,不能机械地以七十子后学和汉儒的标准否定与之形态不同的宗法社会实行的宗法制度。
讨论宗法有两个基础是需要坚持的。第一是承认血缘关系是宗法制的基石。第二是承认在血缘组织内部存在大、小宗的区别,也就是尊卑关系和亲疏关系。从近年学界关于殷商宗法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大都在这个框架内讨论。如裘锡圭指出商代存在父子相继之制和直系旁系之分,存在着跟周代类似的宗族组织,符合宗法制度强调宗子世袭制以及大、小宗统属关系的精神,所以他认为商代宗法制度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对于周代是否实行宗法制,学界的态度比较统一,普遍认为周代是宗法制盛行的时代,而且多认为实行的是以嫡长制为基础的宗法制。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
以王国维“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的观点作为讨论宗法的标准显然不够准确,因为他用嫡庶之制取代了大、小宗的尊卑关系来作为判断宗法制有无的前提。若按王氏的观点,这里就有一个矛盾。如果说周人实行宗法制,那么嫡长制并非宗法制的标配,嫡长子继承制与宗法制度之间不能划等号。如果因周人没有实行嫡长制而否定其宗法制度,那么就抹杀了周人在政治结构、等级划分以及早期国家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贡献。钱宗范和吴浩坤对此进行过辨驳:“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是原始宗法制度发达的标志,也是原始宗法制大家族走向解体、分化为个体家长制小家庭的开始。在个体家长制家庭中,实行各种形式的分产制,只要存在着族权、父权、夫权、家长权,存在着宗族共财的经济基础,存在着能巩固宗祧继承和血统继承的制度,宗法制度都是存在的,并非一定要有嫡长继承制。” “由于我国没有真正确立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所以兄弟同居共财或大体上按一定的比例分析财产的事实是普遍存在的,兄弟之间讲孝友或孝悌的观念也是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有鉴于此,即使是西周和春秋时代,嫡庶之分和长子继承的办法也不是绝对的和被严格执行的。何况西周之前春秋之后宗法制是长期存在的。如若过于强调所谓‘嫡长子继承制’,就会把宗法制度局限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这是很不妥当的。”我们认为周人的宗法制度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时代早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以嫡长制存在与否或有无嫡庶之辨来判断是否实行宗法制度是不正确的;以周代实行宗法制度推导出周代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逻辑则更加荒谬。
如前所论,嫡长制并非周代一以贯之的继承制度,那么周人究竟实行何种宗法制度?“宗法”一词,既包含血缘关系层面的宗,也包含社会等级制度层面的“法”。西周实行一继一及制,兄往往作为别子另建宗统,弟世袭职位。周公长子伯禽别子为祖成为鲁国始祖,而继承周公的是次子召陈。不能因为伯禽是长子,就认为鲁国是大宗,继承周公的召陈反而成为小宗。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别子分族立宗形成的新的宗族,相对于原氏族而言为小宗,原氏族始终为大宗。即使新族发展壮大,名声势力盖过其原出氏族,依然不改变其大小宗的关系。宗法制中的大宗与强宗的意义不同,大宗并非是强宗的同义语,大宗只是相对于别子为祖之后出现的新族而言。所以伯禽是从周公族中分化出来的,对于周公一族来讲始终是小宗。在鲁国之内,伯禽的历代继承者为大宗,由此再分化出来的卿大夫相对于鲁公室而言是为小宗,如鲁之三桓。宗法是兄弟之法,周代宗法重点在于整合同代的关系,要在兄弟之间分出尊卑贵贱,程瑶田所说的宗之道是“以兄统弟,而以弟事兄之道”(《宗法小记》)与西周的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在一继一及继承制度下,长子别子为祖,幼子继承君位,弟为尊而兄为卑,不是兄统弟,而是弟统兄。“西周宗法制度不是以嫡长制为核心,而是以一继一及制为核心。不是嫡长子为大宗,而是以弟为大宗,嫡长子‘别子为祖’成为小宗。”这是别子为祖“宗”的层面。
再看“法”的层面。《礼记·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这句话放在西周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内很难理解,若从天子一脉别子为祖成为诸侯,若从诸侯一脉别子为祖成为大夫,他们属于同祖同宗,为什么不敢以其为祖呢?金景芳指出:“在宗统范围内,所行使的是族权,不是政权,族权是决定于血缘身分而不决定于政治身分;与宗统相反,在君统范围内,所行使的是政权,不是族权,政权是决定于政治身分而不决定于血缘身分。”所以这段话放在等级制度下就比较好解释。君统高于宗统,等级关系高于血缘关系。即使是兄弟关系、叔侄关系,在等级制度下也不能以血缘远近别尊卑,只能以君臣论高下。西周基本是血缘社会,政治地位的高低由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战国之后的宗法形态为之一变,要把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做一区别,不以血缘关系危害政治关系,因此战国之后的宗法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对内要在宗族里维持血亲,对外要限制族权以维护君权。所以这段话只适用于春秋战国之后的宗法形态,而不适用于西周。“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反映出来的其实是春秋战国之后政权超越族权的观念。程瑶田所言:“宗之道,兄道也。若吾既君之矣,则不敢兄之”(《宗法小记》)说的就是这层意思。但是他说宗之道即是兄道,却也只能适用于战国之后,不能概括周代宗法的全部阶段。
王国维指出宗法制是从立嫡立长之制派生出来的,虽然近年来此观点备受争议,但他从继承制度的角度来看待宗法却是非常正确的研究思路。“别子为祖”与“继别为宗”犹如继承制度的正反两面,别子成为新族始祖,在原氏族中肯定不是继承人;而继别者也肯定不会是别子,正确辨明别子的身份是问题的关键。讨论宗法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别子为祖”的问题,也就是继承制度的问题。另外,周代宗法制相较于前世和后世的奇特之处就在于血缘与政治的交织,既以血缘关系建构政治等级,又以等级制度统领血缘关系。这种特点使得宗法制的研究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而历代经学家对此复杂问题则以己意解经,最好处也只能做到以经解经,所以至今还是言人人殊的局面。童书业在谈及宗法时无奈地讲:“至于他们的详细情形究竟怎样,我们却不敢随意乱说。”除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前人对于宗法制研究的不足还有史料匮乏和史学观念陈旧的原因,近年来学界利用金文材料讨论宗法取得很多成果,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开拓了该领域研究的新局面。我们将继承制度引入宗法制的讨论,也只是一个粗浅的尝试,仅论及别子为祖,尚未涉及其他,相信绝宗、夺宗、君统、宗统、支子不祭等重要问题的讨论会随着继承制度研究的推进而不断深化下去。
